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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一)
2006-09-14 09:25  文章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2005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拟定的《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出台后,商务部即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企业、各驻外经商机构进行了传达,并要求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执行。为帮助大家更多地了解文件的背景、内容、意义和今后的工作方向,现就《意见》进行如下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对外经济合作与跨国经营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迅速增多,地域分布日趋广泛。在当前地区冲突不断、恐怖主义活动加剧的国际大环境下,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面临新的安全形势。有些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对安全重视不够,对国际恐怖主义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安全教育、应急培训不重视、不到位;内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国资委起草了《意见》,并征求了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民航总局、法制办、保监会等的意见,最终报请国务院批准转发。

二、《意见》出台的意义

  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客观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保护我国企业、机构和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每一次重大境外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都有重要批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统一各方面的思想,提高对境外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利于规范各方面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的作用,加强中央和地方、国内和国外、政府和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有利于指导企业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建立和完善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三、《意见》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
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树立全面的安全观和发展观。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出境前后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对所派出企业、机构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监督检查。外交部、公安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国资委、民航总局等部门在为出境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和指导,方便其学习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意见》重申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规定,把安全保护工作放到了重要位置。要求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准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业务时,应事先就当地安全形势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必要时,可实行安全一票否决。要求企业凭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或其他批复文件,及时到驻外使领馆登记报到,并保持经常联系。

  《意见》提出了要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境外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外交部、商务部等部门要将境外预警信息适时发布。

  《意见》规定了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机构建立组织机构,统一协调安全工作。在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开展经营活动,要建立安全工作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到机制完善、职责明确、措施到位。

  《意见》还指出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部门间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协作。

  《意见》专门提出了要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的作用,做好驻在国政府和民间各方面的工作。要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及援建、承包、劳务企业加强联系,保持信息畅通。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事发现场先期处置等工作。

  《意见》对各方面提出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办事、处置果断的方针,确保各项安全保护工作得到充分落实。对于敷衍塞责、严重失职的地方、部门及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人员的责任。

  有关问题欢迎咨询商务部合作司,电话:010-65197184/7138。

                                  合作司
                                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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