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改的秘鲁劳工时间控制法 |
|
| 2006-06-13 10:29 文章来源:驻秘鲁经商参处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据当地媒体6月11日报道,2006年4月份制定的劳动时间控制法即第DS-004-2006-TR号最高法令于2006年6月1日生效,但6月6日劳动部又颁布了第DS-011-2006-TR号最高法令,对已经生效的劳动时间控制法进行修改,修改法案从6月7日开始执行。这份新修改法案的主要精神如下:
1、业主应该对在册和通过劳工合作社雇佣的员工的上下班时间逐日登记,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名称,如果是自然人,则填写自然人名称;
-业主税务登记号;
-员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日期以及上下班时间(精确到分钟);
-工作时间之外在劳动地点滞留的时间(精确到分钟)。
2、登记方式:劳动时间登记可以采用手工或电子方式进行,但是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更改、损坏或丢失。应该在劳动现场显目位置张贴作息时间,并指明午饭时间以及迟到忍耐时间。
3、禁止签到:只有当员工超过迟到忍耐时间时才能禁止其签到。如果允许其进入工作现场,则应该签到。
4、以下部门有权检查登记簿:
-劳工当局;
-员工工会;
-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员工代表;
-员工也有权申请与其工作相关的信息;
-法律规定的其他政府部门。
5、劳动时间登记簿应该保留五年的时间。
6、假设:如果某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或下班之后滞留在劳动地点,则滞留时间视为加班,除非业主提出相反的证据。业主应该采取应有措施保证员工在下班后立即离开工作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