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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加拿大做“临时外国劳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7-06-15 13:40  文章来源:驻卡尔加里总领馆经商室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根据对“加拿大输入‘临时外国劳工’规定及有关建议”一文(http://calgary.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705/20070504725871.html) 的进一步反馈了解,特补充了到加拿大做“临时外国劳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请各界参阅并欢迎讨论指正。

  (一)加拿大“临时外国工人计划”,如同其它国家或地区输入外来劳工一样,是作为当地雇主尝试了其它各种招工办法后最后的招工渠道,当地工会、政府、社区、媒体等各界非常关注,也不断有各种争议。加拿大各级政府对此是严格控制管理的,批准比较困难。审批“劳工市场准入许可LMO”及工作签证程序较复杂,目前整个过程要4个月到一年以上。

  (二)目前出现问题主要是劳务人员处于弱势,不了解境外具体工作和当地情况,仅听取宣传介绍;有关个人和公司没有了解聘请临时外国劳工是最复杂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涉及众多复杂因素,实施时间长并有久远影响。雇主、中介公司和劳务人员三方没有签署正规的互相一致的书面合同,没有严格执行两国的法律和规定。少数中介公司没有将全部情况落实或告知劳务人员,从劳务人员处或雇主处收取高额中介费。少数当地雇主为解决燃眉之急,临时找中介公司或熟人到外国招聘,对外国劳工情况缺乏了解,语言与文化差异大,对外国劳务人员带来的饮食及住宿安排、交通、安全保障、语言障碍、劳工管理等本地工人没有的许多问题缺乏认识,对有关问题没有足够的准备或经验。

  (三)当地雇主是临时外国劳工申请要考虑的主要因素,雇主情况及实力很重要。但是,当地注册的各种公司或个人均可聘请临时外国劳工,或从事临时外国劳工的中介服务,因此必须清楚谁是最终的当地雇主。

  (四)拥有较好资历的中国技术工人通过当地上岗操作考试比较容易,但有些岗位(如司机、电工、焊工)要求上岗证,并须通过专业英语考试,这些需要培训或先当学徒工,但通过考试取证有较大难度。

  (五)临时外国劳工只是按照合同在当地从事指定的工作,到期应返回原居地。

  (六)即使临时外国劳工的工作岗位,其教育程度、资历与技能、语言与当地一样要求;同时也将享受同等的工资与待遇(包括保险、医疗、休假等),不允许外国临时劳工工资或待遇水平低于当地的。

  (七)考虑税收(Income Tax)负担问题

  到加拿大做“临时外国劳工”必须依法缴纳收入所得税,一般要占年收入的30%左右。

  例如加拿大阿尔伯塔省2007年联邦所得税和省所得税计算,应税收入37178加元以下,联邦所得税率15.5%;应税收入37178加元—74357加元,税率22%;74357—120887加元,税率26%。再加上阿省省所得税率10%。如果一个工人居住当地超过183天,年应税收入5万加元,则总收入所得税率平均约30%(即缴纳1.5万加元左右)。而其他省税比阿省高一些。这些均由工人缴纳,工人应注意税收负担和规定,在雇佣合同中列明如何缴纳。

  (八)重视保险问题

  在加拿大工作必须注意保险问题。当地有许多种保险,有些是法定强制的,例如就业保险、养老金计划、基本医疗保险、工地安全保险、车辆第三者险等是法定的;阿省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为每月每人44加元。有些是可以选择的商业保险,例如药品或牙科保险、工余时间人身保险、旅行保险等。这些均需要事先与雇主商定保险种类、缴纳办法并于雇佣合同中列明。

  (九)遵守当地“就业标准法案”及“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

  例如阿省的“就业标准法案”对于工人的权益与责任、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工作纪律、收入申报和扣款、工作时间和吃饭休息时间、加班规定和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探亲假和假日工资、辞职通知、福利待遇等均有仔细规定,利于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遵守当地的安全卫生和环保规定。例如必需完好的安全装备(帽、鞋、眼镜、护耳、手套和需要的安全带等),周围环境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和工作步骤,物料堆放、工地及工作间清洁、废物处理等。

  (十)中介渠道和收费问题

  目前到加拿大就业渠道很多,中加两国的许多就业服务公司、移民顾问公司、劳务中介、培训学校甚至个人等都从事就业中介,也有许多人通过熟人朋友介绍或自己寻找到加拿大就业;另有通过中国公司在当地承包工程而组织成批技术工人到当地工作。加拿大当地对这些服务公司或雇主没有限制。这就需要雇员个人了解情况和承担责任,不管因私出境就业或有组织派出海外工作,都应了解中介公司或雇主情况,按有关法律规定签署书面雇佣合同,这是保护合法权益的一个手段。

  中加两国的劳务中介渠道收费名目和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但应索要交费收据和明确服务内容。如果雇员通过中国的对外劳务合作公司渠道,按目前规定,服务费是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和派出单位为出境工作人员提供组织和管理服务等发生的费用,有关费用及提供服务项目应在“派遣合同”中仔细列明。劳务人员与国内派出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服务费应少于境外工作合同工资25%。与国内派出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服务费应少于境外工作合同工资的12.5%。这些公司应该为劳务人员提供组织培训和手续服务、中介服务、管理服务,并负责与雇主洽商联系,保证派出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办理合法工作准证,处理纠纷等。这类劳务合作公司服务及收费的具体问题可咨询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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