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稳定发展国内经济、减轻企业税负,根据乌总统卡里莫夫签署的政府令,自2008年1月1日起,乌对国内税收项目进行了部分调整,实行新的征税税率。新的税收政策旨在避免纳税人的某些逃税和隐瞒收入的行为,促进纳税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增加企业利润。通过减税获得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增加投资、发展生产和提高工资。新税法典是在1998版税法(11章,135条)基础上修订的,修改30余处。新税法包括2大部分、21篇、64章、392条。
总趋势: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统一社会性支出、小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统一税逐年降低。如:
-利润税:1998年税率为35%,目前为10%;
-自然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从45%降低到25%;
-统一社会性支出:从40%降低到24%;
-小企业和农业生产企业、农场统一税:从10%降低到8%;
综上,近7年来税收负担从40%降低到27%。
主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了现行税收体系,提高了税收对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发展和扩大生产、鼓励员工积极性提供了新的可能;简化了统计工作,允许企业留下1000亿苏姆的可支配资金。
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负。如,以往商业银行在向其分支机构转交商品和物资时,总行和分行要两头纳税,新税法出台后,分支机构不再重复纳税;利于吸引外资。如,以往商业银行向外国金融机构支付投资项目贷款收入需要纳税,现在免除了。银行利润税税率从17%降低到15%,节余的资金专门用于扩大银行资本金。
为配合乌政府将2008年命名为“青年年”,新税法对商业银行在向年青家庭提供抵押贷款和消费贷款方面规定了优惠的纳税程序。非统一税纳税者有权在纳税基数中扣除用于无偿支付抵押贷款利息或用于为属于“年青家庭成员”的员工购买房产的数额(不高于纳税基数的10%);属于纳税范畴的、年青家庭成员挣得用于支付为建房、装修和个人买房所借的抵押贷款本息的工资和其他收入以及得到法人-雇主发放的购房款项,可免于纳税(如产权在国家注册后的五年内转让或出售,上述收入需按规定纳税)。
新实施的部分税则税率如下:
企业利润税(所得税)—10%
增值税—20%
个人所得税—13%;中等收入人群—18%;高收入人群—25%
企业财产税—3.5%
统一社会税—24%
中小企业统一税——8%
天然气资源税——30%
凝析油资源税——20%
原油——20%
煤炭——3.8%
1、 法人利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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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 税 人 |
税率(%) |
|
1 |
法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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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业银行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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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磁卡支付的服务企业 |
减免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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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口企业,其出售自产创汇产品(工程、服务,无论其实施地域)份额占到:
n 销售总额的15—30%
n 销售总额的30%以上 |
减免30%
减免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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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事拍卖,具有举办巡回音乐会活动许可证,通过吸引法人和自然人(包括非居民)的方式组织群众性演出获得收入的法人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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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以红利和利息支付给乌居民 |
10% |
为促进企业发展生产,乌兹别克逐年下调法人利润税,目前已由过去的30%逐步下调到2008年的10%。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更是实行鼓励政策,产品出口份额占总销量的15-30%,征收70%的利润税,如占30%以上,则减半征收。
2、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所得税
对自然人征收的所得税为固定税,按照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率,按法定最低工资额的倍数来计算。如个体商贩在塔什干市做食品买卖生意,按法定最低工资额的12倍计征个税,而在其他地区则仅征收4倍。2007年11月16日起,法定最低工资额为18630苏姆(约合14.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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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 营 范 围 |
税率(法定最低工资额的倍数/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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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干市 |
各州市 |
地区 |
|
1 |
零售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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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食品 |
12 |
7.5 |
4 |
|
农贸市场出售的农产品 |
7 |
5.5 |
3 |
|
非食品 |
13.5 |
9 |
4.5 |
|
食品和非食品 (固定网点杂货业) |
13.5 |
9 |
4.5 |
|
2 |
生活服务业 (除第三项中所述外) |
7.5 |
3 |
1.5 |
|
3 |
理发、修指甲、修脚、美容等服务 |
8.5 |
4.5 |
3 |
|
4 |
自产、自销食品(甜食、面包等) |
4.5 |
3.5 |
2 |
|
5 |
其他经营活动(除出租财产外) |
5 |
3 |
1.5 |
|
6 |
车辆运输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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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吨以下 |
7 |
5.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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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吨以下 |
12 |
9.5 |
7.5 |
|
8吨以上 |
17.5 |
13 |
12 |
3、个人所得税
新税则规定,保留低收入人群(月工资在5倍最低工资以下)13%、中等收入人群(5-10倍最低工资)18%和高收入人群(10倍最低工资以上)25%的个人所得税基础税率。
4、地方税、费
地方税封顶税率适用于全国各个地区,不同地区具体税率由内阁根据财政部的建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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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税 种 |
封 顶 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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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用事业及发展社会基础设施 |
纯利的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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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然人消费
运输工具用汽油、柴油
运输工具用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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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苏姆/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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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苏姆/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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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种商品零售经营费
酒精类产品
贵金属、宝石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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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倍法定最低工资额/经营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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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倍法定最低工资额/经营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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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注册登记费 |
5倍法定最低工资额 |
5、水资源使用税
随着乌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用水量的大量增加,水资源日益紧缺。2007年水资源使用税率与2006年相比提高了50%,2008年保持不变。其中经济部门的企业税率最高,地面、地下水使用税分别为14.40苏姆和18.45苏姆/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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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
税率(苏姆/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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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 |
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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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经济领域中的企业(下列除外) |
14.40 |
1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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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 |
4.13 |
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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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部门企业 |
7.91 |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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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统一土地税的农业企业、个体经济(法人和自然人)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资源的自然人 |
0.71 |
0.89 |
6、法人财产税
法人财产税按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总值确定。如农产品经营者的农作物、牲畜、渔场、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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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 税 人 |
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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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人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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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自产产品(劳务、服务)出口创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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