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对外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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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2-13 14:14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商务部和财政部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今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将得到国家的专项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等。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包括运营前费用资助、中长期贷款贴息、运营费用资助。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中央企业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地方企业向省级财政、商务部门申报。
《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针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不仅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还将取消其今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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