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 |
|
| 2005-11-09 17:27 文章来源:商务部驻休斯敦经商参处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敬启者:
此信件是回复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前日从贵馆商务参赞陈建平先生处收到的的电子邮件,们以询问本律师事务所主要信息。在提供下列信息的同时,我们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我们的经营业务列于商务部网站上。以下是对电子邮件中主要问题的回复:
机构名称: 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
机构性质: 律师事务所
成立时间: 休斯顿(总部)成立于1917年;北京办公室成立于1997年
主要经营活动和服务: 法律服务
电话: 休斯顿 (713) 758-2222; 北京 (86 10) 6410 6300
传真: 休斯顿 (713) 758-2346;北京 (86 10) 6410 6360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层
邮政地址: 同上
网 址: www.velaw.com
主要表现:
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17年,在85年的经营历史中一向被认为是“世界领先能源律师事务所”。
我们在全世界11个办公室拥有700多位律师。除了北京和上海,其他办公室还包括:休斯顿、达拉斯、奥斯汀、纽约、华盛顿、伦敦、迪拜、东京和莫斯科。
北京办公室律师在代表客户在中国进行能源业、制造业、电信业、信息工程、高科技、传媒业直接投资和其他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上具有丰富经验。我们在能源领域的经验包括石油和天然气项目的并购和勘探、管道(包括跨国管道项目)、煤和天然气发电项目、风动力农庄和水力电气项目;以及精炼和石化项目。我们的电信业经验包括代表战略资本投资者和风险资本投资者在中国无线、卫星和宽带项目以及ISP、ICP和ASP企业投资。另外,我们律师曾在上述项目中代表借方和贷方(包括外国银行、中国银行和多国机构)进行融资。
我们的工作包括代表国际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谈判以及准备合资企业文件。我们曾协助客户与中国最大最有知名度的公司以及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具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同样,我们曾与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就重要的合资企业项目谈判。
在中国复杂的法律背景下,我们提供针对投资结构的法律建议,并在同样复杂的外商投资批准过程中进行谈判。本所律师与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保持着良好关系,包括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地方机构。我们经常代表客户争取中国最高级别的政府批准,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我们也同中国省级和地方(包括经济特区)企业合作。
另外,我们与其他国家的许多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使得我们可以在这些地区协助客户处理法律问题。例如,我们过去曾协助中石油和其他中国客户处理在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厄瓜多尔、科特迪瓦、摩洛哥、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和其他国家的事务。
我们非常荣幸可以提供上述信息。如需其他帮助,请与我联系。
诚挚的
张清彦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