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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下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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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分别就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条件、申请程序、《资格证书》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其中《办法》规定,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其他相关统计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有关专家认为,该《办法》规范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与此前的有关规定相比其显著变化在于,一是将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在注册资本、资质或业绩要求方面设定了不同的准入门槛;

  二是将原由商务部对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审批,改为分为两级审批,即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办法》加强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管理,对其资格的认定两部门要进行联合审批。《办法》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检查,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类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商务部可视需要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同时加强行业自律。

  在谈到将申请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后,在注册资本、资质或业绩要求方面设定了不同的准入门槛时,这位专家表示,虽然门槛略有提高,但办法主旨是在鼓励有条件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推动我国“走出去”的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进程。

  “这是一个利好,对于规范企业在国外市场的运作是一种保护,”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刘志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规范市场,减少和避免无序竞争,而且使一些不具备“走出去”条件或资格的企业,无法在国际市场“搅混水”,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也有企业认为,目前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认定的门槛较低,“小马拉大车”的现象时有发生,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探讨该资质认定分级管理,有序开展业务。

  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527号令发布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制度,以保证我国真正具有实施国际工程综合实力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良好信誉。(刘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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