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附件《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具体安排》修正文件二

信息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2014-08-04 09:41:12 】【 打印

《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附件《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具体安排》修正文件二

三、合同(契约)要件

(一)经营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契约)要件如下:
1.船主名称、服务船舶名称、作业渔场区域、拟雇佣船员的职务及合同(契约)期限;
2.船员资格条件及应遵守事项;
3.应给付船员工资额度及支付方式;船员工伤保险,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具体保障项目为身故保险(含意外及疾病死亡)、残疾保险和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船员往返双方口岸及返乡交通费分担标准;
4.船员及船主基本权益保障事项;
5.船主及船员违约处理;
6.可归贵船员或船主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由经营公司与船员或中介机构与船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7.纠纷调处及违反合同(契约)处理;
8.其他经双方议定事项。

(二)船主与船员签订劳务合同(契约)要件如下:
1.船主名称、船员姓名及其住址、服务船舶名称、作业渔场区域、船员的职务及合同(契约)期限;
2.船员工资;工伤保险、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具体保障项目为身故保险(含意外及疾病死亡)、残疾保险和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交通费;支付方式;
3.船员劳动保护、在暂置场所休息和避险的权利、食宿、福利;
4.船员遵守事项;
5.船主提供福利;
6.纠纷调处及违反合同(契约)处理;
7.其他经双方议定事项。

五、船员工伤保险、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
双方共同议定船员工伤保险、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等事项,具体保障项目为身故保险(含意外及疾病死亡)、残疾保险和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 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