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修正文件一

信息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2014-08-04 09:41:12 】【 打印

《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修正文件一

四、权益保障

(一)双方同意保障船员以下基本权益:
1.船员受签订合同(契约)议定的工资保护;
2.同船同职务船员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劳动保护;
3.在指定场所休息,整补或回港避险;
4.工伤保险、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具体保障项目为身故保险(含意外及疾病死亡)、残疾保险和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
5.往返交通费
6.船主应履行合同(契约)的义务;
7.双方商定的其他权益。

(二)双方同意保险渔船船主(以下简称船主)以下基本权益:
1.船员体检及技能培训应符合双方各自规定;
2.船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3.船员应接受船主、船长合理的指挥监督;
4.船员应履行合同(契约)的义务;
5.双方商定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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