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简介

信息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2010-08-10 14:01:53 】【 打印

一、 定义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

(一)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二)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制度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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