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劳工就业与福利待遇规定 (一)工作时间: 非农企业每周工作40小时;农业企业每周工作48小时。 1. 每天实际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2. 每天实际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7天; 3. 每天工时不定,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 4. 准许实行24小时轮班制。 5. 根据工作合理需要可以加班,加班应发加班工资: 第41-46小时,增加15%; 第46小时之后,增加50%; 夜班增加75%,星期天和节假日增加75%,星期天和节假日夜班增加100%。 (二)带薪休假: 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成年人每月2天,未满18岁的学徒每月2 .2天。在同一个企业不间断工作满15年每年加2天,全年不超过30天。 (三)工资: 1.雇工按月领取工资,工资计发分二种方法: 计时工资:计时,计天,计日; 定额工资:计件,计量。 2.雇主发工资时应发工资单,填明工资全额和其它收入和扣除项目。 3。雇主应按现政府的规定,在发工资的同时给雇工交纳:所得税,福利税和政府税。 (四)保健和卫生: 雇主应向雇工提供一定的劳防用品,劳保设施。劳动场所应保持一定的卫生条件,给每人每天提供不少于6 升的饮用水。 (五)人事代表和工会代表: 有雇员10人以上的企业需选出一名人事代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有一名工会代表。 (六)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由政府的劳动和劳保检查官以及有劳方工会和资方组成的劳资仲裁委员会协调解决。 (七)解雇: 1. 解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通知可用挂号信投递,或在人事代表或证人在场时交给雇工。解除合同时,除非有重大错误或事先另有协议,解雇的通知应按以下规定提前发出: 2.解雇时,要结算雇工的权益工资并发给工作证明,主要权益有: (1) 奖金:工作满一年的享受年终奖金,奖金数为月平均工资的75%x 工作年限;劳动局一般按实际工作月份予以计算,扣除平时已发的部分。 (2) 解雇费:一般为月平均工资的30%x 实际工作年限。 (3) 没有提前通知要支付提前通知费。 九.目前的工资标准:( 1美元约等于600西郎) 正式雇工: 每月55000西郎,约91美元; 工头: 每月146000西郎,约243美元; 工程师: 每月754000西郎,约1256美元; 商务人员: 每月461000西郎,约768美元; 文秘: 每月70000西郎;约116美元; 财务: 每月238000西郎,约396美元。 二、外汇交易规定 科特迪瓦实行外汇管制。在科银行不能开立外汇帐户,外汇进入科首先要折算成当地币方能提取。外汇汇出须向财政部银行事务国库司提出申请,批准后通过指定银行汇出,科市场只许西非法郎流通,西非法郎与欧元保持655.9689:1的固定汇率。 三、进出口贸易法规 在现行规定下,整个进口被分为四类:(1)禁止进口(面和旧服装);(2)进口项目(例如,漆、火柴、和清洁剂)价值2.5万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以上的进口交易须有进口许可证;(3)需要事先批准和申报进口意图的进口项目(适用于离岸价超过10万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交易);(4)自由进口的项目(等于或大于150万非洲法郎的金融共同体交易须申报).进口许可:科规定所有进口商品均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进口意向书.对限制进口、有配额的商品,需申请进口许可证,对放开经营的、金额超过10万非郎的商品需申请进口意向书.没有进口许可证或进口意向书的,不能对外发实盘订单,也不能受商品检验.没有进口证、书,没有商检证书,便不能清关.根据这项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收到科进口商的订单后,合同才算成立.在实践中,发现科进口商对形式上的合同或确认书的性质认识不足,而我国出口公司又未注意到科进口商的订单的重要性,只注重合约形式.进口许可证为绿色,一式四份,由外贸司签发,一份留底,分送海关、商检、进口商各一份.进口意向书有两种,一种是天蓝色的,另一种是桔黄色的,均一式五份,由外贸司签发,一份留底,给海关一份,商检部门两份,进口商一份.对规定需申请进口意向书的商品,用天蓝色,其它商品用桔黄色.进口配额由外贸司制定,进口商申请一年的配额(外贸年度从10月1日到次年9月30日).每个商品的配额分配在外贸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进口商每次进口之前填写进口许可证或进口意向书与办证申请(必要时还需带样品,如服装、鞋等)一起送交外贸司,由外贸司签字盖章后生效.许可证、 意向书有效期为6个月,许可证最多可延期两次,意向书只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每次均为半年,延期申请须于证、书到期日1个月递交.许可证、意向书的数量、金额、原产地、供货人等内容可以修改.申办进口证、书须按进口商品的FOB价的0.75%交费,如不知道FOB价,则按C&F或CIF价交0.75%,如证、书撤销,办证费不予退回.如需增加证、书金额,按增加金额的0.75%交费. 需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是:家禽、家畜、淡水鱼、海鱼、鲨鱼翅尾、蛋类、土豆、玉米、稻种、稻谷、大米、面粉、动物油脂、制皂用动物油脂、精炼棕榈油、各种糖、巧克力粉、可可食品、蕃茄制品、菠萝汁、番石榴汁、莴苣、天然矿泉水、加汽矿泉水、散装葡萄酒、各种酒、乙醇、开胃饮料、烟草、磷酸钙(铝)、水泥、石油、石油产品、高级碳氢燃料、甲醇、硝酸钠、硝酸铵、硝酸钙、尿素、氨基氰、矿质肥、清漆、颜料、芳香剂、活性剂、洗涤剂、糊精、淀粉、胶水、火柴盒、聚氯乙烯、内胎、轮胎、皮革制品、纸张、纸板、纸制品、纺纱、人造织品、化纤、毛料、棉花及棉制品、麻织品、绒布、机绣、上浆布、绒毯、棉毯、毛毯、灯芯绒、针织品、各种袜、内衣、衬衣、各种游泳衣、披肩、领带、毛衣、针织服装、化纤服装、床上用品、桌布、窗帘、窗纱、抹布、包袋、靴、鞋类、方砖、角铁、管件、搪瓷制品、陶瓷洁具、冰箱、电扇、R20型电池、计算器、电线、拖拉机、各种车辆、体育用品等.价值超过50万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进口必须在指定银行办理交易.价值低于50万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进口,并支付发生在商品清关之前,也须在指定银行办理交易。
第二部分 与外商投资相关的贸易政策
一、海关关税 科特迪瓦海关实行两种关税税制,一种是西非经济货币共同体成员国内部使用的统一海关税率,海关关税按产品分类(四类)分别征收0%,5%,10%和20%,增值税正常税率为20%,减免后为11。11%;对其他国家的产品采取另一种税率,并于2002年3月16 日进行了调整,其关税由以下几部份组成: 一.海关关税:A 生活必需品 5% -- 10% B 原材料和生产设备 5% -- 10% C 中间产品 5% -- 10% D 日常消费品 20% 二.增值税:目前基本统一按20%征收。 三.附加税:主要分两类: 一类是统计税,由西非经货联盟预提税和西非共同体预提税构成,其前两项各征收1%,后一项征收0。5%。 另一类是针对箱包产品采取的特种税,属从量税,即箱包产品在按海关关税核税的基础上在按单件加税,通常每件加收200西非法郎。 科特迪瓦是高关税的国家,自今年3月16日起取消了财政税。 二、外汇管理 (一) 外汇管理机构 经济金融部下属的对外金融信贷局是行使外汇管理权的机构.西非国家中央银行 (BCEAO)负责直接或通过银行、金融机构、邮政部门和公证处收集信息并编制国际收支计划 .所有与外国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邮政部门或指定银行进行.商业部的对外贸易局负责发放 进出口许可证. 科特迪瓦目前有逾期未偿还的外债. (二)对外结算货币 由于科特迪瓦在法国财政部有业务帐户,因此它与法国、摩纳哥和通过业务帐户联在 一起的国家的结算采用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法国法郎、或任何一个有业务帐户的国家的 货币.目前,与冈比亚、加纳、几内亚、几几亚比绍、利比里亚、毛里求斯、尼日利亚和塞 拉利昂的支付是通过西非清算所进行的.与所有其他国家的结算一般通过其在法国的代理 银行,以这些国家的任何一种货币或以通过法郎外币帐户的法国法郎办理. (三)非居民帐户管理 有关非居民帐户的规定以法国的有关规定为基础.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券由指定银行的联 系行寄往阿比让的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时,可以贷记在法郎外汇帐户上.严禁将西非中央银行 券,法国银行券,或由其他在法国财政部立有业务帐户的机构发行的银行券贷记在非居民帐 户上. 银行券由授权金融机构寄给其外国联系行时,可以借记法郎外汇帐户,无须事先批准. (四)非贸易外汇管理 1.非贸易外汇支出管理 对法国、摩纳哥和以业务帐户与法国财政部联系的国家的无形贸易的支付允许自由进 行.对其余国家的无形贸易支付必须得到批准.如果一笔贸易已得到批准,或不需要批准,与 之相联系的无形贸易的支储就可自由进行.非居民可自由转移利润,红利和使用费等形式的 收入,但与此相关的项目须是被批准了的.居民可随时通过授权银行向国外办理支付,每月 数额在5万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以下者不需任何手续. 居民去法国、摩纳哥和有业务帐户的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每人每次可批给相当于17.5 万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10岁以下的孩子8.75万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外汇.如是商务旅行 ,每人每天最多可批给2万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每次旅行最高40万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2.非贸易外汇收入管理 来自法国、摩纳哥和有业务帐户的国家的非贸易收入可以留存.所有来自其他国家的劳 务收入、外国资产收入都必须汇回,并在到期日或收款日后两个月内结汇.居民和非居民旅 行者可带入任何数量的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券和硬币、法国银行券、有业务帐户国家的银行 券,以及任何数额的其他外国纸币和硬币.带入外钞或其他支付工具的居民必须在7天内将 超出5,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外汇结汇,在入关时需申报. 三、资本输入输出政策 科特迪瓦与法国,摩纳哥和有业务帐户的国家之间的资本转移不受控制.向所有其他国 家的资本转移须事先批准,但资本的流入不受限制.对于私营部门对外借款,对外直接投资, 外国对科特迪瓦的直接投资,以及在科特迪瓦发债,为发债做广告或销售外国证券等,都有 特殊的管理.这类交易都须经济金融部的事先批准. 所有居民对外投资都必须有经济金融部长的事先批准.在科特迪瓦的外国直接投资也 需要经济金融部的事前批准.自1981年6月15日起,科特迪瓦居民在国外的投资的75%必须从 国外筹借. 按照1984年实施的投资法,对某些在优先部门和优先地区的外国投资和国内投资提供 特别的鼓励措施.这些鼓励措施包括对投资项目进口的机械设备和零除关税,但条件是国内 不生产相同的设备.此外,根据投资的部门和地区,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所有这种投资都可 免交公司利润税、专利税和资本财产税.总之,从免税期的第1年到倒数第4年, 免除现行税务100%,倒数第3年过渡为减税75%,倒数第2年减税50%,最后1年减税25%.国内没有的半成品和原料的进口不能免交关税和其它税务. 四、黄金管理 科特迪瓦居民可自由持有、获得和处理任何数量的黄金.黄金的进出口须由经济金融 部事先批准.免于批准的有:①由财政部或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办理的进出口;②含有少量黄 金的制成品(亚金或镀金)的进出口;③由旅行者携带的总重量不超过250克的黄金制品. 需许可证的和免于批准的黄金的进口均需向海关申报. 五、出口加工区 特设的出口加工区主要为了吸引高科技信息企业和生物技术企业,这个区为保税区,会有许多税收上的优惠,不过目前正在建,地址在首都阿比让BASSAM区,中国的相关企业如果有兴趣可以先实地考察之后再做投资决定,但是投资一定要信息产业的或者生物产业的。这个加工区对所有的外来投资优惠一视同仁,对中国企业没有非常特别的优惠。 总的来说,科国没有特别设定某个区域作为出口加工区,但整个科国靠海城市都可算是一个出口加工地。对中国企业来讲,优势有节约成本,很多中国已相对禁止的开发生产在科国可以依旧继续,天然种植产品多且丰富,加工后从科国出口推往欧洲和美洲有更近的优势,发挥阿比让的区位优势,劳动力成本和本地收入来看相对来说低。 六、税收体系  
第三部分 中科双边协议
一、中科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 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传统友谊并加强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商品和服务贸易 第一条 缔约双方愿按照本协定规定及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发展贸易关系。 第二条 本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系指与商品贸易直接有关的运输、过境、保险、支付业务。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双边贸易中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 对进口、出口、转口、过境的货物适用的关税、税和各种费用以及征收这些税费的规章、手续和程序; (二) 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 第四条 第三条规定不适用于: (一) 其中一国因隶属或将要加入某一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所享有的优惠; (二) 为促进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将要给予邻国的优惠。 第五条 本协定规定的商品贸易将在被法律允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从事外贸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该自然人和法人将依两国现行法律法规承担贸易活动的完全责任。 第六条 依据缔约一方的原产地规则可取得该缔约方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即为缔约方产品。
第七条 本协定规定的商品贸易的支付将根据两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行。但两国自然人或法人可依据各自国家法律、法规采用其它贸易结算方式。 第八条 两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应接受质量检验和价格比较。 第二章 合作 第一节 国营或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愿意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鼓励和促进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多样化以及机构和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十条 为实现上述第九条所规定之目标,将在经济和贸易领域进行的合作内容包括: (一) 联合设立并管理工业和贸易企业; (二) 交流商业信息; (三) 在贸易和经济领域交流专家、专业人员和顾问; (四) 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缔约双方达成的其它任何经济合作形式。 第十一条 对于上述第十条所拟主要贸易经济合作项目,将根据两国现行立法,依据有关方面制订的办法和合同制定详尽明确的计划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为促进两国间贸易发展,各缔约方将允许对方国家的企业和公司在其国内按照其国家法律组织博览会和展览,并尽可能给予便利。 为发展两国相互的贸易关系,每个缔约方将促进对方参加其国内举行的国际博览会及国际性展览。 第二节 政府之间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现行立法临时许可范围内承诺对以下物品免除关税: (一) 只用于广告和宣传的商品样品; (二) 事后运回的博览会和展销商品和物品; (三) 用于试验和实验的商品和物品; (四) 用于布置展台、展览、展出的工具和机器; (五) 科技合作协定条款下技术人员进口的用于安装、制造、修理和修整的器具和物品; (六) 进口用于填装的容器及进口产品包装材料。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举的物品不得出售。 第十四条 为执行本协定,成立由缔约双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 该委员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召开会议,委员会将监督执行本协定规定。如有需要,它将向两国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发展两国贸易和经济合作并使之多样化。 应缔约一方要求并经另一方同意委员会可提前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欺瞒前三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终止后,两国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署的合同将继续按本协定执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第十六条 缔约任何一方均可通过适当的外交途径向另一方提出修改本协定。 但本协定可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定废止并替代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签订的贸易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助理 贸易部长 杨文生 弗尔迪南.卡库.昂戈拉 二、中科关于成立经济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经贸合作关系,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关贸易协定》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经济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由双方主管部门的部长或副部长或其代表以及专家组成。 第三条 混委会的宗旨是: (一) 促进和发展两国在经贸领域的合作; (二) 监督缔约双方在经贸领域共同承担义务的执行; (三) 友好解决缔约双方在执行已签订的经贸合作协议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四条 混委会可设立专案组,处理有关具体事宜。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混委会可每两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举行一次会议。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定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如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本协定于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外交国务部长 石广生 阿布 德拉赫曼 桑加雷 (签字) (签字) 三、中科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经贸合作关系,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关贸易协定》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经济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由双方主管部门的部长或副部长或其代表以及专家组成。 第三条 混委会的宗旨是: (一) 促进和发展两国在经贸领域的合作; (二) 监督缔约双方在经贸领域共同承担义务的执行; (三) 友好解决缔约双方在执行已签订的经贸合作协议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四条 混委会可设立专案组,处理有关具体事宜。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混委会可每两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举行一次会议。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定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如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本协定于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外交国务部长 石广生 阿布 德拉赫曼 桑加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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