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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2008-09-10 信息来源: 新华网
文章类型: 摘编 内容分类: 其它
  【成员】27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罗马尼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人口】4.93亿(2007年)
  【面积】432.99万平方公里
  【国内生产总值】16.6万亿美元(2007年,按当前价格和汇率计算),人均约为3.4万美元。
  【总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盟旗】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
  【盟歌】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欢乐颂》的主旋律。
  【庆典日】“舒曼日”,5月9日。
  【轮值主席国】斯洛文尼亚(2008年上半年)、法国(2008年下半年)。
  【主要出版物】《欧洲联盟公报》、《欧洲联盟月报》、《欧洲文献》、《欧洲新闻-对外关系》和《欧洲经济》等。
  

欧盟简介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1950年5月9日,当时的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1886年-1963年)代表法国政府提出建立欧洲煤钢联营。这个倡议得到了法、德、意、荷、比、卢6国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1995年至2000年间经济增速达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7年的1.9万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万美元。欧盟的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近10万亿美元。
  《罗马条约》简介
  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后来人们把这两个条约统称为《罗马条约》。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欧洲联盟的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诞生。
  《罗马条约》共分6章248条,并附有11份议定书和3个专约,以及若干清单。《罗马条约》在序言中强调它的目标是:消除分裂欧洲的各种障碍,加强各成员国经济的联结,保证协调发展,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盟基础等。
  《罗马条约》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其中心内容是: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逐步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实现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关于工业品关税同盟,条约规定在12年过渡期内分三个阶段逐步取消成员国间一切关税和贸易限制。
  《罗马条约》规定了对一些特殊商品允许采取例外措施并制定了保护条款。条约还对运输政策、贸易政策、经济发展政策、国际收支政策、竞争规则、财政收入等作出规定。
  此外,条约还决定设立欧洲社会基金和欧洲投资银行,以便在共同体内提供工人就业的机会和促进工业企业的现代化与改造。
  《罗马条约》还确定,共同体的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条约还规定设置经济政策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运输委员会、货币委员会等一系列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
  欧洲联盟条约
  《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经过两天辩论,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
  1、签署国家
  原欧洲共同体12个国:比利时、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西班牙、法兰西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5年1月1日加入国:芬兰、奥地利、瑞典
  2004年1月1日加入国: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捷克、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匈牙利、波兰
  2007年1月1日加入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按申请日期排列):土耳其(1987年7月3日)、马其顿(2004年3月22日)
  2、货币联盟条约
  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正式签订了该条约。
  该条约规定,在欧盟内部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条约规定:最迟于1999年1月18日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实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3、目标
  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经济政策。具体内容是:统一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兑换率,建立一个制走和执行欧共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2002年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10国正式签署入盟协议。2004年5月1日,这10个国家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2007年1月,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欧盟,欧盟经历了6次扩大,成为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2003年7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根据宪法草案: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和12颗黄星图案,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铭言为“多元一体”,庆典日为5月9日。
  欧盟的统一货币为欧元(Euro),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除英国、希腊、瑞典和丹麦外的11个国家于1998年首批成为欧元国。2002年1月1日零时,欧元正式流通。截至2008年1月1日,欧元区成员国有15个。
  根据欧盟的规定,欧元现钞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进入流通,欧元区的各成员国原流通货币从2002年3月1日起停止流动。1999年1月1日,11个成员国采纳了欧元。它们是: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和奥地利。希腊在2000年12月加入欧元区。斯洛文尼亚2007年1月1日正式采用欧元作为法定货币,从而成为欧元区第13个成员国。2008年1月1日,马耳他和塞浦路斯开始使用欧元,欧元区扩大为15国。
  某些欧元区国家的海外领土,例如法属圭亚那、留尼汪、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马提尼克等地区也使用欧元。
  摩纳哥以前使用法国法郎、圣马力诺和梵蒂冈以前使用意大利里拉,而二者已被欧元替代。根据他们和欧盟之间的协议,他们也可以代表欧盟铸造欧元硬币。
  安道尔以前使用法国法郎和西班牙比塞塔、黑山、科索沃以前使用德国马克,尽管他们和欧盟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协议许可他们使用欧元,但是目前他们也将欧元作为“事实上的”(de facto)货币。在2004年10月,安道尔开始与欧盟协商关于允许安道尔象摩纳哥、圣马力诺和梵蒂冈一样铸造欧元硬币的协议。
  欧盟的主要出版物有:《欧洲联盟公报》、《欧洲联盟月报》、《欧洲文献》、《欧洲新闻—对外关系》和《欧洲经济》等。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


  

1、理事会


  决策机构,分为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即欧盟首脑会议)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即部长理事会)。前者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组成,负责确定大政方针,通常为每半年举行两次会议。后者负责日常决策,主要负责制订欧盟法律、法规和有关欧盟发展、机构改革的各项重大政策,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与协调事务,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理事会实行主席国轮任制,任期半年。对外实行“三驾马车”代表制,由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以及欧盟机构代表组成。
  作为欧盟主要的决策和立宪机构,欧盟理事会自诞生之日起,就倾向于尽可能采用“一致通过”表决机制实现决策。但这一机制在实践中并不容易执行,特别是随着欧盟成员国数量的增加,“一致通过”表决机制的运用越来越困难,于是就产生了“简单多数”表决机制和“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其中“有效多数”表决机制成为欧盟理事会的主要表决机制。
  

2、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委员会任期为5年。欧盟委员会在每届欧洲议会选举后的6个月内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议会负责,议会有权通过弹劾委员会的动议而解散它。本届委员会于2004年11月22日正式就职,成员共25名,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5人,任期5年。
  

3、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欧洲议会是世界上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多国议会,也是欧盟内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欧洲议会除和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外,还有民主监督权及欧盟预算的决定权。议会大厦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现任议长为汉斯-格尔特·波特林。
  

4、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欧盟最高促裁机构,以欧盟规章法律为准绳,负责维护欧盟所有决议的执行,保障欧盟规章得到尊重,并对条约和规章作出终裁性解释,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与成员国同类规定相矛盾的各种争议。法院设在户森堡,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5、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根据《马约》,审计院是欧盟5个主机机构之一,负责审查欧盟收支状况,审计欧盟名机构的财务,确保欧盟财政的正常管理。审计院设在卢森,1977年成立,由12人组成。
  

6、其它机构


  重要机构有经济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和欧洲投资银行等。1993年还决定增设一系列业务机构,如欧洲金融机构(法兰克福)、欧洲警署(海牙)、欧洲环保局(哥本哈根)、欧洲毒口监察局(里斯本)、内部市场协调局(马德里)、兽医监察局(都柏林)、欧洲培训基金会(都灵)、欧洲职业培训中心(希腊)、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等。
  

7、《里斯本条约》对欧盟组织机构的影响


  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于2007年10月19日凌晨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过了欧盟新条约,即《里斯本条约》。2007年12月13日,欧盟各国首脑在里斯本签署该条约,条约将于2009年1月生效。其主要内容为:
  ①设立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位,取消目前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欧盟主席国轮替机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
  ②将目前的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外交的委员这两个职权交叉的职务合并,统归为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
  ③将更多政策领域划归到以“有效多数表决制”决策的范围,以简化决策过程。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也将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员国不再能“一票否决”。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
  ④各成员国在“有效多数表决制”下的加权票数重新调整,2014年至2017年之间逐步实行。
  ⑤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才算通过。新表决制将在2014年开始实施,到2017年之前的3年为过渡期。
  ⑥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7名减至18名,委员会主席的作用将加强。
  ⑦欧洲议会的权力将增强。此外,议会的议席数将从目前的785减至750,一些国家所占议席数将根据其人口数量作出调整。
  ⑧成员国议会将在欧盟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如果一项欧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员国议会的反对,将返回欧盟委员会重新考虑。
  ⑨新条约将确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各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不过英国获得部分“豁免”,以免其国内的社会权利和劳工法等与宪章有抵触的法规被判定为非法。
  《里斯本条约》是在原《欧盟宪法条约》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增添了一些使欧盟决策过程更透明、更民主的条款,并照顾部分成员国意愿,增加了一些“个案处理”的灵活规定。相比《欧盟宪法条约》,新条约内容大为简化,但仍保留了宪法条约的实质内容。根据新条约,欧盟的决策方式和机构设置都将进行大刀阔斧的革新,旨在让扩大后的欧盟更好地运转。
  《里斯本条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要对欧盟的机构进行大手术,其执行过程不会一帆风顺。欧洲政策中心首席研究员安东尼奥.米西罗利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由于新条约中规定的改革措施是全新的,条约生效后,可能会有一段磨合期。比如,新设的欧盟理事会常任主席与欧盟委员会主席、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职责分工并不完全明确,三人能否合作默契也有待观察。此外,欧盟委员会委员人数减少后,各成员国之间如何分配委员名额也没有最后确定。由于新的“双重多数表决制”牵涉到人口数量,各成员国如何界定各自人口总数也将成为新的问题。
  

欧盟主要政策议题


  ·欧盟宪法和新的决策机制
  ·成员国间的自由贸易
  ·一致的对外关税,以及一致的对外贸易地位
  ·移除成员国家的边界控制(除了英国、爱尔兰和新加盟十国)
  ·欧盟成员国任何国家的公民都可以自由在欧盟成员国内居住和工作,如果他们可以自给自足的话
  ·允许欧盟任何国家的公民在当地政府和欧洲议会的选举中投票
  ·成员国间资金自由流动
  ·协调政府法规公司法律和商标注册
  ·单一货币:欧元
  ·欧盟内部大范围的环境政策合作
  ·共同的农业和牧业政策
  ·在预防犯罪行为方面进行协作,包括分享情报,协调犯罪行为的定义
  ·一个共同的对外政策是欧盟努力的目标,但是仍然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欧盟在2003年对伊战争上的分歧表明了欧盟里这个目标还有多远的路程
  ·一个共同的安全策略,包括建立一支60,000人的快速反应部队作为维和目的,一支欧盟军队和一个欧盟卫星中心(获取情报目的)
  ·对收容和外来移民制定一致的政策
  ·共同的附加税、消费税等等
  ·援助不发达地区的基金
  ·建立援助候选国和其他东欧发展中国家的资金
  ·研究基金
  所有这些目标取决于成员国之间的协调,而欧洲法律现在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中。所有的成员国都被要求在一个共同的欧洲法律框架内立法。
  

欧盟的一体化进程


  欧盟一体化进程是以关税同盟为起点,进而发展为统一大市场、经济货币联盟,并正向政治联盟发展。
  

1、关税同盟


  继欧洲煤钢、原子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合并为欧洲共同体之后,欧盟于1968年7月1日实现了关税同盟,完成了《罗马条约》赋予的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限制、取消内部关税及统一各国对外关税税率的使命,比原计划提前一年半建成关税同盟。虽然欧盟成员国之间取消了所有关税,建立了统一的共同海关税则,但成员国之间的海关手续和许多无形的壁垒仍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欧盟于1994年1月1日颁布了新的海关法。新海关法简化了海关程序和手续,统一了海关规则。
  

2、统一大市场


  1985年6月,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1985年12月,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为推进“白皮书”的实施,1986年2月欧洲理事会签署了法律性的《欧洲单一文件》,文件对《罗马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要修改,以“有效多数”取代“一致同意”的决策条件,从而有助于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更有效地开展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欧洲一体化文件”于1987年7月1日生效。经过几年的努力,欧洲统一大市场于1993年1月1日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
  

3、申根协议


  1985年6月2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5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签订申根协定。该协定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所有申根国家内自由旅行。
  以下国家已加入申根协定,并在申根区内向其它申根国开放国境: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自2007年12月,另有9个国家加入申根地区(其中8个欧盟国家),分别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马耳他,申根国家达到24个。
  

4、经济和货币联盟


  经济和货币联盟旨在欧盟内部实现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自由流通。实施单一货币是建设经货联盟的核心。1969年12月,在法国总蓬皮杜的倡议下,当时的欧共体6国首脑曾作为了分阶段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原则决定,但由于受70年代初美元危机和石油危机的影响,这一努力没有成功。
  为减少美元危机的冲击,1972年,当时的欧共体国家建立了“蛇形浮动”的联合浮动汇率机制。1979年欧共体创立欧洲货币单位,即埃居,建立了欧洲货币体系。1984年4月欧委会提出实行欧洲经货联盟的设想,主张分三个阶段实现欧共体经济和货币联盟的目标。1989年6月欧共体马德里首脑会议决定从1990年7月1日开始欧洲经贸联盟第一阶段的建设,其目标是要求成员国在欧洲货币体系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取消国家外汇管制,促进资本流通,各成员国加入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运行机制,缩小汇率浮动幅度。第二阶段自1994年1月1日开始,目标是成立欧洲货币局,进一步协调各成员国货币政策,加强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监控各国经济和财政政策。1995年12月16日马德里首脑会议决定,单一货币起名为欧元。1998年5月2日至3日,确定除英国、丹麦、希腊和瑞典以外的欧盟11国为参加统一货币的成员国。1999年1月1日,经货联盟第三阶段正式启动,欧元进入实施阶段,锁定货币汇率,确定各国货币之间的汇兑平价,逐步将金融和股票市场过渡到采用欧元计价;2001年1月1日,希腊将正式加入欧元区;2002年1月1日,欧元纸币和硬币开始进入流通,与成员国货币共同流通。2002年3月1日后,成员国货币完全退出流通。
  1998年6月1日,欧洲中央银行成立,总部设立在法兰克福。它是欧元区国家统一货币、发行欧元后的中央银行,其前身为欧洲货币局。欧洲中央银行和欧元区成员国中央银行共同组成“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负责制定欧元区内统一的货币和金融政策,以维持欧元区价格稳定、刺激欧元区各成员国经济增长。未来欧元的实力地位将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内部协调一致的政治意愿和不断增强的经济实力。
  

欧盟的主要政策和法律制度


  欧盟的政策和法律是与其一体化进程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欧盟一体化进程以关税同盟为起点,进而发展为统一大市场、经济货币联盟,并正向政治联盟发展。这些必须也在其政策法律中得以体现。
  

一、立法形式


  欧盟的立法有条约、协议和法规等,其中,条约是欧盟的根本大法,可视为欧盟的宪法。欧盟颁布的法令有4种形式:
  1、规则(Regulation),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要求成员国不折不扣地执行。只要规则在《官方公报》上一经公布,即生效或在数日内生效。
  2、指令(Directive),这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立法,但指令只强调目的,至于如何执行,由成员国自定。指令一般有一个限期,在此限期内,允许成员国参照执行或把指令纳入本国立法,逐步实行。
  3、决定(Decision),这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欧盟法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约束有关成员国、公司或某个人。决定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发布,往往涉及有关协议规定的某个领域,对企业或个人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4、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对某个问题理事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指令,就对成员国提出建议或意见,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供成员国参考。
  另外,欧盟还发布“通讯”(Communication),是欧委会为起草法案征求意见的一种形式。
  

二、欧盟和共同政策


  《罗马条约》授权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共同市场,使有关经济的政策逐步统一,在共同体范围内推动经济协调、持续、平衡、稳定地发展,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在成员国间建立更加密切的关系。经历40多年的发展,欧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共同政策,其中主要的有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共同地区政策、共同社会政策、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以及共同贸易政策。此外,欧盟近年来逐步加强在就业、交通、公共健康、环保、科研以及司法和内政等方面采取共同行动,与各成员国在这些领域所采取的国别措施互为补充。
  

1、共同农业政策


  共同农业政策是欧盟内最早实施的一项共同政策,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进行补贴。共同农业政策主要内容为补贴农业、稳定市场、保证供给、提高收入、增加出口竞争力、解决农业产品过剩、改善环境等。其基本目标是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确保农业就业人员的“公平”收入、稳定农产品市场、保持对消费者合理的价格以及确保农产品的供应。当前,欧盟正逐步改革农业政策,深化农业补贴方式,落实以收入补贴替代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的原则。
  

2、共同渔业政策


  欧盟自1977年起将各成员国在北大西洋和北海沿岸的捕鱼区扩大为200海里,作为共同捕鱼区由欧盟统一管理,并授权欧委会与第三国谈判渔业协定。1983年1月25日,欧盟内部就捕鱼配额的分配、渔业资源保护和鱼产品的销售等达成协议,形成欧盟的共同渔业政策。1994年,欧盟渔业部长通过了关于限制捕捞以保护资源的新渔业政策。
  

3、地区政策


  地区政策是欧盟为促进其整体的协调发展、加强其经济和社会统合、缩小不同地区间的发展差异而制订的政策。为此,欧盟从其预算里拨款专门用于支持欧盟欠发达地区及行业的发展、工业企业转产以及使农业现代化等。
  

4、社会政策


  欧盟社会政策和地区政策互为补充,其目的是促进欧盟整体的协调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并增加劳动力在行业和地区间的流动。欧盟关于社会政策的议定书中详细规定了欧盟工人所应享受的社会权利,如自由流动、公平收入、改善工作环境、社会福利保障、自由结社、劳资谈判、职业培训、男女就业平等、健康保护等。
  

5、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


  随着经济活动的协调发展,欧盟加强了政策领域的合作。1987年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则把在外交领域进行政治合作正式列入了欧盟的共同条约。目前,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仍主要属于各成员国政府间合作范围,但欧盟各成员国已承诺就重大国际问题采取共同立场和“共同行动”。有关外交的重大决策由欧洲理事会一致作出,但某些具体政策和行动的实施则由部长理事会以特定多数作出决定。
  

6、消费者保护政策


  《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欧盟将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促进他们获得信息和培训以及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欧盟在制定其它各项政策时必须统一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各成员国除遵守欧盟统一的消费者政策外也可自行制定比统一政策更为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但其内容须符合《阿约》的规定并向欧委会通报。
  近年,欧盟在有毒物品、食品、化妆品、玩具、医药产品等领域制定了详细的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统一规定。
  

7、共同贸易政策


  欧盟的贸易政策分为进口贸易法规和出口贸易法规。
  欧盟的共同进口贸易法规主要涉及关税政策与管理、共同进口制度、反倾销措施等。欧盟的出口贸易政策主要涉及农产品补贴、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军品及高科技产品出口等。
  

8、欧盟的普惠制


  欧盟于1971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普惠制方案,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减免关税待遇,目的在于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状况,使其出口产品处于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更多地进入欧盟市场。
  1995年前,欧盟给予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普惠制待遇。从1995年起,为防止一些国家过份地利用普惠制对欧盟出口,欧盟建立了普惠制毕业机制,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出口实绩,逐步取消给予部分国家或部分国家的部分产品的普惠制待遇。
  2006年1月1日,欧盟开始实施新的普惠制。新普惠制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免除或降低它们出口到欧盟市场的商品关税。新的分类包括一般普惠制、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普惠制和旨在帮助竞争力微弱国家的附加普惠制。新的普惠制方案对“毕业条款”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根据新条款,普惠制受益国的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市场的份额超过15%,则将失去普惠制待遇,而纺织品和服装的“毕业门槛”则为12.5%。
  

9、欧盟的安全技术标准


  为实现在统一大市场内的商品自由流通,1985年以来,欧盟制定并颁布了数百个技术法规,逐步统一了各国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为各种商品在欧盟15国市场上自由流通打下了基础。当前,欧盟的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涉及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业产品的安全标准、劳保标准、环保标准和无线电干扰技术标准等。近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欧盟安全技术标准日益严格,所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这些技术法规的实施,对欧盟内部来说,是消除了贸易障碍,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尤其是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技术壁垒。
  

三、欧盟经贸方面的主要法律制度


  

1、货物自由流动法律制度


  货物自由流动是区域经济组织追求的最基本目标。《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对货物自由流动作了相应规定,并在欧盟机构颁发的法规和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将其具体化、丰富化。货物自由流动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取消成员国间进出口关税和具有同等作用的捐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条明确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应从1958年1月1日起,经过12年的过渡期,到1970年1月1日建成后取消整个内部关税。”第3条规定:“成员国应避免在它们之间对进口或出口引入任何新的关税或任何具有同等作用的关税。”第95条规定:“任何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均不应超过其对类似的本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税收。”
  ②取消成员国间的数量限制和具有同等作用的措施。《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30至34条对此予以规定。第30条规定:“取消成员国间对进口施加的数量限制和一切具有同等作用的措施。”在以后的实践中,欧盟委员会颁布一系列指令,欧洲法院多次做出司法解释,以界定与数量限制具有同等作用的措施。
  ③货物自由流动的例外。《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36条规定:“第30至34条的各项规定,应不排斥因公共道德、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因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健康与生命,因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家珍宝,或因保护工业与商业产权等理由证明为正当而对进口、转口商品施加的禁止或限制。但是,这类禁止或限制不应成为任意歧视的手段或对成员国间贸易的变相限制。”
  

2、人员、服务、资本自由流动法律制度


  (1)工人流动自由
  《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48条是规定工人流动自由的最基本法文件。该条规定:“①至迟到过渡期结束时,工人的流动自由应在共同体得到保障。②这种流动自由应包含再就业、报酬及其他工作与就业条件,废止成员国工人间的任何以国籍为依据的歧视。③除受依据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而采取的限制外,工人的自由流动应包括以下权利:接受已经实际提供的工作;为此目的在成员国的领土内自由流动;按照该成员国有关就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在该成员国境内居留或就业;就业后根据委员会即将制定的实施条例所在地规定的条件,继续居住在该成员国境内。④本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就业。”但是,由于第48条的规定比较笼统,难以操作,因而第49条授权理事会根据第189条规定的程序发布指令或颁布规则,分阶段实施第48条规定的工人自由流动计划。
  (2)开业自由
  第52条第1段规定:“成员国应在过渡期内逐步取消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在本国领土内开设办事处、分支机构或下属机构的限制。”第52条第2款规定:“开业自由包括在开业所在地的成员国法律所在地规定的适用于本国国民的条件下及在保留实施本条约有关‘资本’一章的各项规定的情况下进入并从事自营性质的活动,建立和管理企业,特别建立和管理条约第58条规定的公司与商号。”同时在第53条的授权下,理事会又逐渐发布了一系列的指令,分别就各个领域的开业权问题做出规定。
  (3)提供服务自由
  《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首先在第59条规定:“在共同体内自由提供服务上所在地受到的限制应在过渡期内逐步地予以废止。”第60条又对服务作了明确界定:“凡不受有关商品、企业和人员自由流动的规定的管辖,以取酬为目的的劳务,都属于本条约意义上的劳务。”理事会又根据第63条的授权,多次颁布指令,要求成员国取消基于国籍的歧视措施。
  (4)资本流动自由
  《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仅规定了在资本流动方面要实惠的目标,其具体措施则授权理事会来制定。理事会根据委员会与货币委员会磋商后提出的动议,颁布相应的指令。1992年签订的《马约》对资本的自由流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3、安全技术标准法律制度


  为实现在统一大市场内的商品自由流通,1985年以来,欧盟制定并颁布了数百个技术法规,逐步统一了各国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为各种商品在欧盟各国市场上自由流通打下了基础。当前,欧盟的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涉及仪器卫生和仪器安全、工业产品的安全标准、劳保标准、环保标准和无线电干扰技术标准等。近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欧盟安全技术标准日益严格,所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这些技术法规的实施,对欧盟内部来说,是消除了贸易障碍,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尤其是众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技术壁垒。
  

4、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欧盟的贸易政策分为进口贸易法规和出口贸易法规。进口贸易法规主要涉及关税政策与管理、共同进口制度、反倾销措施等,出口贸易政策主要涉及农产品补贴、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军品及高科技产品出口等。
  

欧盟经济概况


  2007年,欧盟经济继续保持较好增长势头,内需趋旺,出口增长,主要经济指标普遍好转,经济增长基础趋于稳固,欧盟和欧元区经济增长分别为2.9%和2.6%。欧盟继续推进经济社会改革,加快《里斯本进程》实施,增加研发投入,建立以创新为核心的新经济,提升欧盟经济竞争力。
  

欧盟的对外关系


  近年来,随着综合实力的增强,欧盟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日益增大。欧盟强调维护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主张有效多边主义,引领国际能源及气候变化合作。欧盟重视对美关系,加强与美在国际反恐、防扩散、中东、伊朗核问题协调与合作,提出建立“新型跨大西洋经济伙伴关系”。欧俄双方互信降低,疑虑与防范加强。欧盟进一步加强与中国、日本、加拿大、印度等大国的关系,积极谋求建立欧亚全面伙伴关系和欧非、欧巴(西)战略伙伴关系。2005年推出《欧盟与非洲:走向战略伙伴关系》对非战略文件。2007年6月正式出台《对中亚战略文件》。7月召开首届欧巴(西)峰会。12月召开第二届欧非峰会,会议通过了《非洲与欧盟共同战略》、《行动计划(2008-2010)》两份文件,并发表了《里斯本宣言》。
  

中国与欧盟的关系


  

一、政治关系


  1975年5月6日,中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正式关系。1983年11月1日,中国与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建立外交关系,从而与欧洲共同体全面建交。
  近年来,中欧关系发展良好。1998年,中欧建立领导人年度会晤机制,迄已举行9次会晤。2002年,中欧签署政治对话协议。2003年,中欧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目前,双方已建立30多个磋商与对话机制,涵盖政治、经贸、科技、能源、环境等领域。2003年10月,中国发表首份对欧盟政策文件。2004年2月,双方在北京举行中欧政策文件研讨会,提出一系列双边合作的具体目标和计划。2006年10月,欧盟发表自1995年以来第六份对华政策文件。
  

二、经贸关系


  据我海关统计,2006年中欧贸易额达2723亿美元,同比增长25.3%,其中我出口1819.8亿美元,进口903.2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6.6%和22.7%。2007年前7个月贸易额为1900.8亿美元,同比增长28.5%。欧盟继续保持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并成为我第一大出口市场。
  欧盟是中国累计第一大技术供应方和累计第四大实际投资方。截至2007年6月,中国累计从欧盟引进技术25416项,合同金额1045亿美元;欧盟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27722个,合同金额1059亿美元,实际投入563亿美元。
  

三、其它领域合作


  

1、科技合作


  中欧科技合作始于1981年,1991年成立中欧科技合作工作组。1998年12月,双方签署《中欧科技合作协定》。2003年10月,签署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伽利略计划”合作协议。2004年12月,中欧续签科技合作协定,并签署《中欧和平利用核能研发合作协定》。2005年5月,“中欧科技战略高层论坛”在北京举行。2006年10月,“中欧科技年”在布鲁塞尔正式启动。11月,包括中国、欧盟在内的七方代表在法国签署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反应堆(ITER)计划联合实施协定及相关文件。
  

2、教育合作


  2004年12月,中欧签署“中国窗口”项目财政合作协议,欧方将投入900万欧元招收中国学者和学生赴欧学习。目前,我与德、英、法等10国签署了互认学历学位协议,在18个欧盟国家建立了40所孔子学院。约17.5万中国留学生在欧盟学习,欧盟国家有约1.5万人在华留学。2006年5月,中欧高教合作研讨会在北京举行。10月,中国政府启动了为期5年的“中国-欧盟学生交流奖学金项目”(“欧盟窗口”项目),自2007年起每年向100名欧盟青年学生提供政府奖学金。11月,双方签署中欧法学院项目财政合作协议。
  

3、旅游合作


  2004年2月,中欧签署《关于中国旅游团队赴欧共体旅游签证及相关事宜的谅解备忘录》(ADS)。9月,中国旅游团队赴欧旅游组团业务正式开展。2006年,中国公民首站赴欧盟国家人数约116.5万人次。
  此外,中欧在工业、农业、能源、金融、交通、气候变化、民航、信息、卫生、质检、社会保障、司法与民政等领域也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对话与合作。
  

欧盟10年来主要大事记


  1994年12月9至10日,欧洲联盟12国和即将加入欧盟的奥地利、瑞典和芬兰的领导人在德国埃森就改进欧盟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和欧盟向东欧扩大问题达成一致。
  1995年1月1日,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3月26日,申根协议生效。协议规定,在申根协议国家边境上取消对人员往来的控制,加强司法和警务机构间的合作。同年12月16日,欧盟马德里首脑会议最终把未来欧洲统一货币的名称确定为“欧元”。
  1996年12月14日,欧盟都柏林首脑会议通过了《稳定和增长公约》、《欧元的法律地位》和《新的货币汇率机制》的欧元运行机制文件。
  1997年6月17日,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对《马约》修改和补充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同年10月2日,欧盟外长签署了该条约。
  1998年3月12日,欧盟15国与申请加入欧盟的中、东欧11个国家的领导人在伦敦正式启动了名为“欧洲会议”的首脑定期磋商机制。5月2日,欧盟布鲁塞尔首脑会议宣布德国、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爱尔兰和芬兰11国为欧元创始国。
  1999年1月1日,欧盟正式启动欧元。5月1日,《阿姆斯特丹条约》正式生效。12月11日,欧姆赫尔辛基首脑会议通过了《千年宣言》,决定正式接受土耳其为入盟候选人并决定在2003年前成立欧盟快速反应部队。
  2000年2月15日,欧盟开始与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立陶宛、保加利亚和马耳他第二批6个入盟候选国正式举行入盟谈判。
  2001年1月1日,希腊正式成为欧元区第12个成员国。12月15日,欧盟布鲁塞尔首脑会议通过《拉肯宣言》,为欧盟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决定建立制宪筹备委员会为“欧洲的前途”提供改革方案。
  2002年1月1日,欧元正式流通。3月1日,欧元成为欧元区国家唯一法定货币。同年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
  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欧盟与捷克、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10个完成入盟谈判的候选国签署入盟协议。这意味着欧盟成员国扩大到25个。这10国将于2004年5月1日成为欧盟的正式成员国。
  2003年12月12日,欧盟首脑会议在布鲁塞尔开幕,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并争取敲定欧盟宪法草案的最后文本。会议通过了欧盟安全战略文件,这是欧盟通过的第一个安全战略文件,为进一步提高欧盟的危机预防和处理能力及独立防务能力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由于各方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等问题上分歧较大,会议未能就欧盟宪法草案最终达成协议。
  2004年3月,欧盟首脑会议在欧盟理事会大楼举行,会议发表了《反恐声明》。会议决定采取的另一项反恐措施是,将欧盟与其它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反恐合作联系起来。此外,会议采纳的紧急措施还包括改善欧盟国家间警察和情报部门的合作,使各国法律允许颁布共同的通缉令,加强边界控制和进行电话记录跟踪,筹措打击恐怖主义经费,建立欧洲恐怖嫌疑犯数据库等。
  2004年5月1日,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10国正式加入欧盟。
  2004年6月17日,欧盟首脑会议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欧盟理事会大厦开幕。这是欧盟2004年5月1日扩大到25国后的首次峰会。18日,欧盟的第一部宪法条约草案获得通过。该宪法将取代欧盟现有庞杂的法律文件,保证欧盟扩大后机构的正常运转。
  2004年7月,欧盟外长会议决定正式开始建立欧盟军事装备局。这是欧盟决定组建快速反应部队和建立军事行动计划中心后在独立防务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欧盟军备局的主要任务是推动欧盟实施安全与防务政策,协调欧盟的军备开支,帮助成员国提高防务能力,包括危机处理、军备合作、军事技术研发以及开发具有竞争力的欧洲军事设备市场。索拉纳将出任军备局的第一任局长。该局的决策机构由参与国的国防部长组成。军备局直接对欧盟理事会负责,同时向欧盟政治与安全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并接受该委员会指导。2004年1月,索拉纳任命英国国防部国际安全政策司司长尼克.威特尼为军备局筹备小组组长。
  2004年9月,在欧盟国防部长非正式会议上,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与荷兰的国防部长在荷兰诺德韦克签署了组建欧盟宪兵部队的意向声明,并决定在2005年使这支部队具备快速反应能力。这意味着欧盟建设独立防务过程中的又一个新构想即将付诸行动。
  2004年10月,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条约,标志着欧盟在推进政治一体化方面又迈出重要的一步。欧盟宪法条约签署后还需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予以批准方可生效。如果各成员国批准顺利,欧盟宪法条约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2004年11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国防部长会议正式决定,欧盟将于2007年前组建13个能部署到世界上任何热点地区的快速反应战斗小分队。按照欧盟国防部长们的设计,快速反应战斗小分队的兵力为1500人左右,能部署到离欧洲6000公里远的地方,并有能力在欧盟成员国一致作出决定后10天内完成部署。首批战斗小分队将于2005年至2006年组建完毕。
  2004年12月,欧盟首脑会议在布鲁塞尔决定,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将于2005年4月签订入盟条约并于2007年成为欧盟正式成员国。
  2005年1月,欧洲议会全会表决批准了欧盟宪法条约,但该条约还需要欧盟各成员国的批准方可生效。
  2005年4月25日,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两国领导人在卢森堡签署了两国加入欧盟条约,为两国按计划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入盟奠定了基础。
  2005年4月,欧盟决定对来自中国的针织衬衫、毛衫、裤子等9种纺织品进行特别限制措施的调查,中国表示强烈反对。5月温家宝总理在北京会见欧盟“三驾马车”外长,就欧盟对华纺织品和服装出口设限问题表明了中方立场,缓解当前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和矛盾需双方共同努力,中国政府以积极的态度促进纺织品贸易一体化的平稳过渡,主动采取了包括对部分纺织品加征出口关税、降低纺织品出口退税率、实行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等一系列措施。
  2005年5月11日,保加利亚、奥地利和斯洛伐克议会分别批准《欧盟宪法条约》。12日,德国联邦议院表决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这表明德国最终正式批准《欧盟宪法条约》已成定局。19日,比利时众议院批准《欧盟宪法条约》。至此,欧盟25国中已有西班牙、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匈牙利、意大利、希腊、奥地利、斯洛伐克和德国、保加利亚、比利时等10个欧盟成员国已经分别通过议会表决或全民公决批准了《欧盟宪法条约》。
  2005年5月29日,法国全民公决否决《欧盟宪法条约》,6月1日,荷兰全民公决否决《欧盟宪法条约》。6月2日拉脱维亚议会批准《欧盟宪法条约》。2005年7月,卢森堡全民公决通过《欧盟宪法条约》。
  2005年9月,中欧签署文件就解决纺织品贸易问题达成一致,中国商务部长薄熙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代表双方在北京签署了《磋商纪要》。商定采取过渡性灵活措施,妥善解决《备忘录》执行中出现的滞港问题。根据《磋商纪要》的规定,欧盟将全部放行所有滞港货物,对执行《备忘录》超过2005年协议数量的部分,中欧双方各自承担其签发的许可证数量。实际滞港货物数量双方各承担一半,其中欧方承担部分,欧盟将通过增加2005年备忘录规定的数量解决。中方承担部分,将通过个别品种的调剂来解决。
  2005年9月,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化纤布征收为期5年的最高达56.2%的反倾销税。欧盟还决定对45家指定的中国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最低税率为14.1%。
  2005年12月15日-17日,在欧盟首脑会议上欧盟25国领导人就欧盟2007-2013年财政预算方案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了这一困扰欧盟各国已久的难题,并为欧盟的进一步扩大和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创造了良好条件。本次首脑会议还同意给予马其顿“欧盟候选国地位”。
  2005年12月28日北京时间13时19分,欧洲伽利略计划第一颗导航卫星在哈萨克斯坦成功发射,标志着中国参与的这个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正式进入部署阶段。
  2006年1月1日,欧盟开始实施新的普惠制。新普惠制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免除或降低它们出口到欧盟市场的商品关税。新的分类包括一般普惠制、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普惠制和旨在帮助竞争力微弱国家的附加普惠制。新的普惠制方案对“毕业条款”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毕业条款”是指一个国家的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的市场份额超过一定比例,就将失去普惠制待遇。根据新条款,普惠制受益国的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市场的份额超过15%,则将失去普惠制待遇,而纺织品和服装的“毕业门槛”则为12.5%。
  2006年3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审议了欧盟委员会本月初发表的能源政策绿皮书,一致同意建立欧盟共同能源政策,并批准了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推进“里斯本战略”方案。
  欧盟能源政策绿皮书
  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进口方和第二大能源消费者,能源需求有一半左右需要进口。近年来,由于石油价格猛涨以及有些产油国局势不稳、特别是年初俄罗斯和乌克兰天然气争端造成一些欧盟成员国天然气供应量下降等因素,促使欧盟国家重新审视其能源政策。
  2006年3月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份有关能源政策的绿皮书。3月14日,欧盟25国能源部长就能源政策绿皮书进行了讨论,同意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各国在能源政策方面的合作与协调,以制订新的欧洲能源政策。
  绿皮书为未来的欧盟共同能源政策设立了3个核心目标,即确保欧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欧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确保欧盟能源的供应安全。
  绿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对欧盟能源市场的监管,开放各成员国目前基本封闭的能源市场,制订欧盟共同能源政策;鼓励能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发展可替代能源,加大对节能、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投入;加强与能源供应方的对话与沟通,建立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的国际机制;在与外部能源供应者的对话中,欧盟应“用一个声音说话”。
  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第六次扩大。
  2007年3月25日,欧盟迎来50岁“生日”。
  2007年6月23日,参加欧盟峰会的27国首脑在布鲁塞尔就替代《欧盟宪法条约》的新条约草案达成协议。新条约将不会规定欧盟盟旗、盟歌和铭言等可能使欧盟成为“超国家机构”的内容。在组织结构改革方面,新条约将把欧盟最高权力机构欧洲理事会由目前的成员国首脑会议机制转变为固定机构,并设立常任主席一职。欧盟各国领导人一致同意,通过新条约设立一个名为“欧盟高级代表”的新职位,统管欧盟外交和安全事务。新的欧盟高级代表将把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和欧盟对外关系委员的职责合并在一起,同时出任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并负责主持欧盟27国外长会议。
  2007年10月19日,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通过了欧盟新条约,从而结束了欧盟长达6年的制宪进程。新条约被称为《里斯本条约》。12月13日,欧盟各国领导人在里斯本正式签署《里斯本条约》,随后交由各成员国批准。各国签署后,该条约将于2009年1月生效。《里斯本条约》将取代2005年在荷兰和法国全民公决中遭否决的《欧盟宪法条约》。《里斯本条约》被视为《欧盟宪法条约》的简化版,但不再沿用“宪法”的名称。新条约的诞生将进一步改革欧盟机构,简化欧盟的决策进程。
  2007年12月12日,欧盟轮值主席国葡萄牙总理苏格拉底、欧洲议会议长珀特林以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在欧洲议会总部所在地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共同颁布旨在保障欧盟公民权利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该《宪章》有54项关于公民权利的条款,内容包括自由、平等、经济和社会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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