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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区
2008-09-10 信息来源: 新华网
文章类型: 摘编 内容分类: 其它
  一、北美自由贸易区简介
   
  1989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1991年2月5日,美、加、墨三国总统同时宣布,三国政府代表从同年6月开始就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展开谈判。经过14个月的谈判,1992年8月12日,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签署了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http://www-tech.mit.edu/Bulletins/nafta.html)。1994年1月1日,该协定正式生效。协定决定自生效之日起15年内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实施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以形成一个拥有3.6亿消费者、每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6万亿美元的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集团。
   
  该协定的总则规定,除墨西哥的石油业、加拿大的文化产业以及美国的航空与无线电通讯外,取消绝大多数产业部门的投资限制。对白领工人的流动将予放宽,但移民仍将受到限制。任何一成员国在6个月前通知其他成员国后,即可脱离该协定;协定还允许接纳附加成员国。总则还规定各成员国政府的采购将在10年内实现全面开放,由于墨西哥为本国的公司保留了一些合同,因此,该协定将对墨西哥产生主要影响。此外,协定还规定由执行协定而产生的争执,将交付由独立仲裁员组成的专门小组解决;如果大量进口损害一国国内的工业,将允许该国重新征收一定的关税。在产业方面,该协定规定,美墨之间大部分农产品的关税将立即取消,其余6%的产品包括玉米、糖、某些水果和蔬菜的关税,将在15年后全部取消,进口配额在10年内消除。对于加拿大,现有的与美国签定的协议全部适用,汽车工业10年后将取消关税,美加在1998年之前取消相互间的全部关税。在能源方面,墨西哥方面对私营部门进行勘探的限制继续有效,但国营石油公司的采购将向美国与加拿大开放。在金融服务方面,墨西哥将逐步对美国与加拿大投资开放其金融部门,最终到2007年取消壁垒。关于纺织品,协定将用10年时间取消美、墨、加之间的关税,在北美地区的纺织品制成的服装可免于征税。到2000年,北美地区的卡车可行驶到三个国家中的任何地区。该协定还对环境、劳工等问题制定了附加协定。根据协定,美国与墨西哥将建立一个北美开发银行以帮助美国边境的财务税收获利。同时,美国将需要在协定生效后最初的18个月中花费9千万美元重新培训因协议而失业的工人。
   
  1993年5—6月,加拿大国会通过了该协定。同年11月,美国、墨西哥国会通过了该协定。同年12月,美国总统签署该协定,使之正式成为美国法律。由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而产生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大大简化了三国间在进出口贸易和投资上的有关手续,推动了地区贸易和经济发展。
   
  从1994年12月起,美、加、墨、智4国领导人决定开始就智利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进行谈判。1996年11月18日,加拿大和智利在渥太华正式签署了两国自由贸易协定。协定从1997年6月2日起正式实施。该协定将成为智利最终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桥梁。从1996年8月起,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和萨尔瓦多三国也开始了通过墨西哥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
   
  1995年2月,北美开发银行开始营业,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银行由美国和墨西哥两国政府出资支持,主要是资助两国边境地区的环境保护项目。
   
  1998年6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环境合作委员会理事会第5次会议在墨西哥尤卡坦州梅里达城举行,会议历时2天。墨西哥、美国和加拿大三国发表了《保护环境共同行动纲领》,强调在开放的市场中,促进有利于环保的贸易和服务业,寻求环境、经济和贸易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宗旨和原则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一章第2条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宗旨作了明确的规定:
   
  1、消除缔约方之间货物与服务贸易的障碍,便利缔约方之间货物与服务的流动;
   
  2、促进自由贸易区内的公平竞争;
   
  3、实质上增加缔约方境内的投资机会;
   
  4、在第一缔约方境内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并使其能够得到强制执行;
   
  5、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使用和实施、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共同管理和缔约方之间争端的解决建立有效的程序;
   
  6、为进一步发展三个缔约方之间的、区域间的和多边的合作建立机制,以扩大和提高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项下的利益。
   
  为了实现上述宗旨,协定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这三项原则贯穿了整个协定之中,从而最终保证区内贸易自由化的实现。
   
  Article 102: Objectives
  1. The objectives of this Agreement, as elaborated more specifically through its principles and rules, including national treatment,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and transparency are to:
  (a) eliminate barriers to trade in, and facilitate the cross border movement of, goods and services between the territories of the Parties;
  (b) promote conditions of fair competition in the free trade area;
  (c) increase substantially investment opportunities in their territories;
  (d) provide adequate and effectiv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each Party's territory;
  (e) create effective proced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and for its joint administration and the resolution of disputes; and
  (f) establish a framework for further trilateral, regional and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to expand and enhance the benefits of this Agreement.
  2. The Parties shall interpret and appl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in the light of its objectives set out in paragraph 1 and in accordance with applicabl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三、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组织机构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组织机构体系,包括了自由贸易委员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专家组、环境合作委员、劳工合作委员会、各国行政办事处、北美发展银行和边境环境委员会。
   
  自由贸易委员会是最高级别的机构,它由缔约方内阁及其代表或他们指定的人员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协定的实施;督促进一步的谈判;解决就团体定的解释或合作引起的争端;监督根据协定建立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工作;考虑其他可能影响协定的运作事项。委员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年会,由各缔约主的代表轮流主持。
   
  秘书处由委员会建立,它是处理日常事务的行政机构,同时在各缔约方设立分秘书外并监督其工作。各缔约方要负责分秘书处的人员、运作及费用。秘书处的职责是为委员会提供帮助,为专家组和专门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持,从而为协定的便利运用提供服务。
   
  专门委员会是根据协定的规定而建立的专门负责某一领域事项的委员会。主要有:货物贸易委员会、服装贸易委员会、农业委员会、与标准相关的委员会、小型商业委员会、金融服务委员会、私人商业争端咨询委员会等等。这些专门委员会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具体的职能。
   
  工作组和专家组的职能主要是解决某一领域的专业问题,并就此向自由贸易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仲裁庭提供咨询意见。自由贸易委员会建立的工作组主要有原产地规则工作组(海关分工作组)、农业工作组、美国和墨西哥双边工作组、加拿大和墨西哥双边工作组、贸易工作组、临时入境工作组等。
   
   
   四、《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投资的规定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将取消重要的投资壁垒,给予三国的投资者以基本保障,并建立一种解决投资者和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间可能发生的争端的机制。
   
  1、包括的范围
   
  协定中投资的概念是广义的,它包括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所有权和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参与,以及由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权。
   
  2、非歧视待遇的最低水平的待遇
   
  各国将给予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给其本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或其他国家的投资者(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待遇。对于州、省或市级的规定来说,国民待遇即为不低于给其本州、省或市的投资者的优惠待遇。同样,各国将给予自由贸易协定国家投资者的投资以合理公正的待遇,并符合国际法充分的安全感和保护的规定。
   
  3、经营条件
   
  自由贸易协定的任何成员国均不得对在其境内的投资规定经营条件,如出口水平、最低的国内成分、对本国供应者的优惠待遇、进口受出口收入的约束、技术转让以及要求产品在某指定地区生产等。但上述规定不包括公共部门的采购、鼓励出口的项目以及关于国际援助的活动。
   
  4、转移
   
  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投资者可将其因利润、销售所得、借贷支付或其他与投资有关的交易额而拥有的合法流通货币,按市场较高的兑换率兑换成外汇。协定各成员国保证这些外汇可自由转移。
   
  5、征用
   
  除非是因公益原则自由贸易协定的任何成员国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征用协定成员国的企业主进行的投资,因公益原因的征用必须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受此影响的投资者应获得到期赔偿,赔偿额根据被征用投资的市场合理价格加上当的利息确定。
   
  6、解决争端
   
  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投资者,对投资接受国由于违反有关条款而造成的金融损失,可通过投资者和国家间的仲裁程序要求赔偿,或向投资接受国的法庭起诉。
   
  7、各国的承诺和特殊的例外
   
  协定各成员国将确定其实行自由化的承诺,以及可不执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经营条件规定的例外情况。考虑到墨西哥宪法的规定,作为例外,为墨西哥国家保留某些活动。2年内各国将确定州和省一级的例外情况。除某些对进口敏感的部门外,这些措施一旦放开,即不能再变为更具限制性。但某些敏感部门,如基础电信、社会服务、海洋运输等不受此限制。加拿大可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对购买企业进行检查;这些价格均为指数化的。墨西哥可对出价2500万美元(自由贸易协定生效时)到期1.5亿美元(协定生效第10年)从事购买活动的企业进行检查。
   
   五、《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于劳务的跨边境贸易及商务人员的临时入境的规定
   
  自由贸易协定发扬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确定的精神,在国际范围内制定劳务贸易规则。自由贸易协定条款为方便三国间跨边境的劳务贸易而对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1、国民待遇
   
  协定把给予国民待遇的基本义务扩大到劳务,该义务通过关贸总协定和其他贸易协议已在商品贸易中执行。协定的各成员国将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劳务提供者不低于在同等情况下给予本国劳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至于对州、省或地方政府的规定,民国待遇意味着给予一种不低于给予这些州、省或地方所在国的劳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
   
  2、最惠国待遇
   
  协定把关贸总协定的别一项基本义务,即最惠国待遇的义务也扩大到劳务。这就需要自由贸易协定的各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劳务提供者不低于在同等情况下给予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劳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
   
  3、地方代表处
   
  根据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劳务提供者并非必须以居住在其领土、或在其领土设立公司的代表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作为其提供劳务的条件。
   
  4、保留
   
  自由贸易协定的各成员国将可保留其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义务的合法规定和其他现行措施。联邦、州或省一级的这类措施将在协定的一张单子上加以说明。三国将用2年时间填完有关州和省的保留措施。市和地方一级和自由贸易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将可得保留。成员国还可修改或补充单子上的规定,只要这些修改或补充不会使规定变得更加具有限制性。
   
  5、非歧视性的数量限制
   
  各国将提供一份对劳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或劳务提供者在某些特殊部门活动限制的现行非歧视性规定的单子。自由贸易协定的任何签字国都可要求就这些规定的解除或取消进行磋商和谈判。
   
  6、许可证和证书的签发
   
  为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协商规定了关于签发专业人员的许可证和证书的程序。各国保证在客观和透明的标准的基础上执行这些程序,如对专业能力的标准,只要能保证劳务质量,本身又不构成提供劳务的限制即可。确立了互相承认许可证和证书的制度,但自由贸易协定的任何成员国都不是必须自动承认另一国劳务提供者的学业或经历;特别是三国将特定一个工作计划,旨在对外国法律顾问放开给予许可证和对工程师放开签发临时许可证。
   
  7、拒绝给予好处
   
  如有关的劳务是通过协定的另一成员国的公司提供的,而该公司的所有权属非成员国的人,或该公司由非成员国的人控制,公司的主要贸易并不在自由贸易区,那么,协定的成员国可拒绝给予协定规定的好处。至于运输行业的劳务,协定成员国如能证明,劳务的提供者使用了没有在协定任何一国登记过的设备,那么,该成员国可拒绝给予公司以协定规定的好处。
   
  鉴于成员国间存在着优惠的经济关系,协定明确指出了三国的承诺,即在对等基础上,为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商务人员的临时入境提供方便。即便协定不谋取求建立一个人员自由流动的共同市场,各国保留关心保护其劳动力的长期就业、采用适当的移民政策和保护各自边境安全的权利。
   
  签约国应批准以下4类商务人员的临时入境;从事与研究和设计、加工和生产、市场管理、销售、发行、售后服务和其他一般性服务有关的活动的商业旅行者;在本国和其希望入境的国家间进行商品或劳务重要贸易的商人和寻求在另一签字国境内进行重要资本投资的投资者。这些人员应是被雇用者,或是担任主管、经理的职务,或在某项要求有熟练能力的活动中任职;公司内的调动人员,他们应担任行政、经理的职务,或拥有专业知识并由其公司调往自由贸易协定的另一成员国;一定级别的专业人员,他们经过培训,具备起码条件,或拥有类似的证书,并希望在专业范围内进行某项贸易活动。
   
   
   六、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合作成果与经济效益
   
  十多年来,北美自由贸易区取得的成果主要有:促进了地区贸易增长和增加了直接投资(FDI)、发达国家保持经济强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受益明显、合作范围不断扩大等。
   
  首先,促进了地区贸易增长和增加直接投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自生效以来,由于关税的减免,有力地促进了地区贸易的增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经过10年的发展,NAFTA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额增长迅速,三边贸易额翻了一番,从1993年的3060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6210亿美元。由于NAFTA提供了一个强大、确定且透明的投资框架,确保了长期投资所需要的信心与稳定性,因而吸引了创记录的直接投资。2000年,NAFTA三国之间的FDI达到了2992亿美元,是1993年1369亿美元的两倍多。同时,从NAFTA区域外国家吸引的投资也在增长。目前,北美地区占全球向内FDI的23.9%和全球向外FDI的25%.
   
  其次,发达国家继续保持经济强势地位。自由贸易区内经济一体化加快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交往和产业合作,其中美向墨西哥的出口增加了一倍多,从511亿美元增至1072亿美元。自由贸易区还强化了各国的产业分工和合作,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协议国之间的经济互补性提高了各国产业的竞争力。如墨西哥、加拿大的能源资源与美国互补,加强了墨西哥、加拿大能源生产能力。特别在制造业领域,墨西哥的人力资源与美国的技术资本互补,大大提高了美国制造业的竞争力,使美国将一些缺乏竞争性部门的工作转移到更有竞争性的部门,把低技术和低工资的工作转变为高技术和高工资的工作。在如汽车、电信设备等美国许多工业部门都可以看到这种就业转移的影响。在美国汽车工业中,1994年以来整个就业的增长速度远远快于NAFTA之前的年份。以至美国缅因大学加拿大和美国研究中心主任彼得.莫里奇在谈到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时指出:“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可能是在一种促进竞争力的新的国家战略中的关键因素。”
   
  再则,发展中国家受益明显。一般认为,在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发展中国家墨西哥是最大的受益者。加入NAFTA以来,墨西哥与伙伴国的贸易一直增长迅速,从1993年至2002年,墨西哥向美国和加拿大的出口都翻了一番,变化最明显的是墨西哥在美国贸易中的比重,其出口占美全部出口的比重从9.0%上升到13.5%,进口从6.8%上升到11.6%.墨西哥与NAFTA伙伴国的贸易占其总GDP的比重,从1993年的25%上升到2000年的51%.墨西哥在加入协定后,其进口关税大幅度下降,对外国金融实行全面开放,加上拥有的大量廉价劳动力,使大量外国资本流入墨西哥,FDI占国内总投资的比重从1993年的6%增长到2002年的11%,到2001年,墨西哥的年均累积FDI已达到1119亿美元。
   
  最后,合作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NAFTA南扩趋势明显,有关成员国在2005年1月1日前完成了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的谈判。在NAFTA中占主导地位的美国除了把NAFTA看作增加成员国贸易的手段外,还把NAFTA看作其外交政策的一部分,以及向美洲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扩展的重要工具,因此美加两国和墨西哥签订的协议在很多方面都是样板性的。随着“9.11”之后美国贸易政策变得更加外交化,NAFTA已成为美国实现区域贸易对外扩张的样板,开始向FTAA扩展。
   
   
   七、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前景
   
  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差距决定了北美自由贸易区从一开始就选择了和欧盟走不同的路。除了相同的把NAFTA看作增加成员国贸易的手段外,美国把NAFTA看作其外交政策的一部分,和向美洲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扩展的过渡阶段。因此和墨西哥签订的协议在很多方面都是样板性的,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从知识产权到投资协议,从服务贸易到劳工和环境问题等,就像一个区域和多边谈判的试验场。例如,NAFTA的投资协议就成为1995年世界投资协议的基础,现在又是FTAA谈判的基础,知识产权、劳工和环境协议的情况也是如此;而墨西哥则把NAFTA看作发展本国以出口为基础的经济的先机,其最终目的是发展国内经济、实现产业升级,和摆脱对美国的单纯依赖。这样,成员国的力量就是同时向多方面发展的。除了美、加以外,墨西哥加入NAFTA之后又签订了多达10个以上的自由贸易协议,是世界上签订自由贸易协议最多的国家。美国也在全球、区域和双边多层次展开行动。NAFTA是各国重要、但并不唯一的选择。这种多元化目的不仅导致了上文所述的区域内贸易和服务一体化进展的局限,而且也决定了NAFTA同时存在向区域内深化和向区域外扩张两种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排斥的可能。现时的NAFTA正是陷于这两者的中间地带。
   
  2001年恐怖袭击以前,美国曾经有意要进一步深化区域一体化。2001年4月美加墨三国领导人在魁北克FTAA部长峰会发表的共同宣言说,“政府、商界和市民社会的合作正在建立一种新型共同体”。他们表示要“深化这种共同感”,号召“建立有效的北美能源市场、加强合作处理移民问题”。墨西哥总统福克斯(Vicente Fox)对实现北美一体化也非常热心。他还号召另外两国考虑把自由贸易区建立成共同市场。但是2001年的恐怖袭击改变了进程。“9.11”以后,美国把国家安全问题当作所有自由贸易区问题的首要考虑。贸易政策变得更加外交化。开始加强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的扩展。换句话说,也就是,美国关心的重点实际上已经转移到了以NAFTA为样板,实现区域贸易的对外扩张,而不是进一步深化区域内部联系。
   
  1、短期前景
   
  要巩固前期区域贸易的成果,进一步为区域自由贸易提供便利,就有必要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包括实现公共运输和金融、能源等基础设施一体化。但是NAFTA成员国显然还没有为进一步深化区域内部联系做好充足的准备。加之各国国内的政治压力,尤其是贸易保护的压力,因此,当前NAFTA成员最关心的是解决实施协议过程中的产生的一些实际问题,并采取措施,为进一步扩大区域内贸易创造条件。包括:解决美加软木塞贸易争端、美国的农产品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开放地面运输、贸易救济措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墨西哥的移民问题、劳动力标准和环境标准等方面的问题。2003年,三国进一步表示要解放“原产地原则”,消除类似的非关税壁垒。同时同意研究最惠国关税问题,使之更接近和趋于一致。其行动是逐步的和摸索性的。
   
  2、长期前景
   
  展望未来,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方向都要求对NAFTA进一步的发展有一个明确的考虑。实现NAFTA区域一体化的种种设想已在讨论之中。美国战略和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SIS)的Jon E. Huenemann Januzry认为 ,三国需要对未来的关系有一个明确定义,推动一体和高效的北美经济。他还认为需要加强部门一体化,包括运输、电信、金融,和电子商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体化。Hufbauer and Vega-Canovas(2003)提出,NAFTA需要一个“共同构想”,包括关税、能源政策、移民,乃至货币合作。Convergence.Wendy Dobson(2002)也提出类似的一体化建议。尽管她认为,可以保持成员国政治独立,在不必大规模协调类似传统的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所要求的政策的条件下,寻求一个“战略协议”,加深当前的关系。这也就是说,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乃至把NAFTA建立成类似关税同盟的区域都有可能被提上议事日程。不过这还需要上层政治意愿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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