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简介
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前身是由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3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7日至8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即《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的成立。成立几十年来,东盟已日益成为东南亚地区以经济合作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安全一体化合作组织,并建立起一系列合作机制。现任东盟秘书长素林,任期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东盟的宗旨和目标:
(1)以平等与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
(2)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3)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
(4)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
(5)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
(6)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究;
(7)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作途径。
东盟成立之初只是一个保卫自己安全利益及与西方保持战略关系的联盟,其活动仅限于探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1976年2月,第一次东盟首脑会议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会议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及强调东盟各国协调一致的《巴厘宣言》。此后,东盟各国加强了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的合作,并采取了切实可行的经济发展战略,推动经济迅速增长,逐步成为一个有一定影响的区域性组织。除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5个创始成员国外,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文莱(1984年)、越南(1995年)、老挝(1997年)、缅甸(1997年)和柬埔寨(1999年)5国先后加入东盟,使这一组织涵盖整个东南亚地区,形成一个人口超过5亿、面积达450万平方公里的10国集团。巴布亚新几内亚为其观察员国。东盟10个对话伙伴国是: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日本、新西兰、俄罗斯、韩国和美国。
东盟秘书处设于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
东盟主要机构有首脑会议、外长会议、常务委员会、经济部长会议、其他部长会议、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以及民间和半官方机构。东盟首脑会议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已成为东盟国家商讨区域合作大计的最主要机制,主席由成员国轮流担任。外长会议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常务委员会主要讨论东盟外交政策,并落实具体合作项目。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尼首都雅加达,出版有《东盟常务委员会报告》、《东盟通讯》等刊物。
40年来,三东盟不仅在经济实力和影响力方面不断得到加强,而且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初,东盟率先发起区域合作进程,逐步形成了以东盟为中心的一系列区域合作机制。1994年7月成立东盟地区论坛,1999年9月成立东亚-拉美合作论坛。其中,东盟与中日韩(10+3)、东盟分别与中日韩(10+1)合作机制已经发展成为东亚合作的主要渠道。此外,东盟还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欧盟、韩国、中国、俄罗斯和印度10个国家形成对话伙伴关系。2003年,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发展到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国成为第一个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非东盟国家。
根据2003年10月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九届东盟首脑会议发表的《东盟协调一致第二宣言》(亦称《第二巴厘宣言》),东盟将于2020年建成东盟共同体。为实现这一目标,2004年11月举行的东盟首脑会议还通过了为期6年的《万象行动计划》,签署并发表了《东盟一体化建设重点领域框架协议》《东盟安全共同体行动计划》等。
为了早日实现东盟内部的经济一体化,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是实现区域内贸易的零关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6国已于2002年将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降至0-5%。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4国将于2015年实现这一目标。
2007年11月20日,东盟10国领导人在新加坡举行的第13届首脑会议上签署了《东盟宪章》和《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宣言》等重要文件。《东盟宪章》是东盟成立40年来第一份对各成员国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蓝图”是东盟经济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也是一份指导性文件。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于1976年2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东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署的。条约的宗旨是“促进地区各国人民之间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强他们的实力、团结和密切关系”。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在处理相互间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各国的民族特性;任何国家都有免受外来干涉、颠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权利;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缔约各国间进行有效合作。迄今东南亚10国已全部加入这个条约。
1987年12月15日,《第一修改议定书》在原《条约》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条约》的第18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分别为:“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该条约和“但是,加入本条约的东南亚以外任何国家只有直接涉及以及需要通过上述地区程序解决的争端时,才适用”第十四条第一款。
1998年7月25日,东盟外长在马尼拉签署了《条约》的《第二修改议定书》,内容为:将《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中“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修改为“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意,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加入”该条约。从而使非东南亚地区的国家也可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除了东盟成员国外,加入该条约的还有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巴基斯坦、俄罗斯、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东帝汶、斯里兰卡和孟加拉国 等国。截至2007年8月1日,东盟外加入该条约的国家达到14个 。2003年10月,中国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7次东盟与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东盟宪章
2007年11月20日,东盟10国领导人在新加坡举行的第13届首脑会议上签署了《东盟宪章》。它是东盟成立以来第一份对所有成员国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这一文件的签署是东盟在机制化和法制化建设上的重要举措,是建立东盟共同体的重要法律保障,是东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宪章规定,东盟是维护区域和平、安全与稳定的组织,加强在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领域的合作,确保成员国和平相处,保持东南亚的无核区地位,缩小成员国之间的差距、实现均衡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公民的东盟意识,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并努力保持东盟在该区域的“核心作用”,提高东盟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宪章在三个方面为东盟实现战略目标提供保障。第一,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宪章规定,成员国应当严格认真地遵守宪章的规定,在本国法规与宪章有任何冲突时要以宪章为准绳,从而保障成员国都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框架下推进一体化进程;第二,确立了东盟的法人地位。这将确保东盟今后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对外交往,并与其他国家和组织签署重要协议;第三,确保机构高效运转。将对东盟的机构进行改革,使其拥有四个分工明确的理事会和一个权力更大的秘书处,以便决策更加灵活。这将保证东盟的战略目标得以按时实现。
东盟组织机构
东盟自成立以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不断设立组织机构。目前东盟的主要相关组织机构有:
1、首脑会议:是东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讨论和确定东盟的基本方针。东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于1976年在印尼的巴厘岛举行,到2003年10月,在巴厘岛举行了第九次东盟首脑会议。东盟还不定期地举行东盟首脑非正式会议。
2、外长会议:是东盟重要的磋商和决策机构,由东盟成员国的外长组成,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年度会议。东盟外长会议还定期举行非正式会议。到2003年为止,已举行了36届会议。中国从1991年起参加东盟外长会议。东盟外长还定期举行非正式会议(RETREAT)。
3、常务委员会:由当年主持外长会议的东道国外长任主席,委员由其他成员国驻该国的大使组成,负责筹备和主持召开外长会议,会议后负责督促执行外长会议的决议,并有权代表东盟发表声明。
4、经济部长会议:是东盟经济合作的决策机构,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每年不定期地召开一、二次会议。由各成员国的经济部长组成,主要讨论经济形势和东盟经济合作等问题。1975年11月在印尼首都雅加达举行首次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此后每年定期举行一次。2003年9月2日,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第35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
5、其他部长会议:包括财政、农林、劳工、能源、旅游等部长会议,不定期地在东盟各国轮流举行,讨论相关领域的问题。如东盟卫生部长会议、东盟环境部长会议、东盟交通部长会议、东盟旅游部长会议等。
6、秘书处:为东盟的行政总部,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是常设机构。东盟秘书长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两年。主要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秘书处和主持召开秘书长会议等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各成员国国家秘书处,向部长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负责。
7、专门委员会:包括9个由高级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即:工业、矿业和能源委员会,贸易和旅游委员会,粮食、农业和林业委员会,内政和银行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文化和宣传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如东盟经济顾问委员会会议:始建于2003年4月,主要任务是促进东盟私人企业家参与东盟的经济合作。第一届东盟经济顾问委员会会议于2003年4月在印尼首都雅加达举行,2003年12月举行了第六届会议。
8、东盟投资区理事会:由东盟各成员国经济部长和东盟秘书长组成,其任务是检查东盟各国所提出的行动计划。
9、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议:由东盟各成员国经济部长和东盟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问题。
10、民间和半官方机构:包括东盟议会联盟、工商联合会、石油理事会、新闻工作者联合会、承运商理事会联合会、船主协会联合会、旅游联合会和博物馆联合会等。
东盟合作机制
1、东盟与对话伙伴国会议:成立于1999年,是作为与“对话伙伴国”讨论政治、安全问题以及东盟与对话国合作的一个论坛。它由东盟的10个成员国和10个对话伙伴国组成。10个对话伙伴国分别是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日本、欧盟、印度、新西兰、俄罗斯、韩国和美国。中国于1996年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国。
2、东盟地区论坛:成立于1994年的东盟地区论坛,旨在维护本地区的安全,建立相互信任机制,促进本地区各国之间的安全对话与合作。1996年雅加达会议指出,东盟地区论坛的范围将覆盖整个东亚、东北亚、东南亚以及大洋洲。目前东盟地区论坛由东盟的10个成员国和13个地区论坛国家及组织(中国、朝鲜、韩国、日本、蒙古、印度、巴布亚新几内亚、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和欧盟)组成。1994年7月,中国作为东盟磋商伙伴国参加了首届东盟地区论坛会议。截至2003年,论坛已举行了10届会议。
3、“10十3”合作机制: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3国首脑间的非正式会晤。东盟10国和中、日、韩3国领导人出席,在东盟首脑会议结束后举行。在“10+3”合作进程中,外交、财政。经济、农林、旅游和劳动等6个部长级会议机制已经建立,有力地推动了相关领域的合作。会议在东盟外长会议后举行。
4、“10十1”合作机制:与“10十3”合作机制并行的是三个“10十1”合作机制,即东盟与中国、东盟与日本、东盟与韩国合作机制。2003年10月又增加了东盟与印度“10+1”领导人会议。
5、东盟-欧盟部长级会议:出席会议的有东盟10国和欧盟15国的外长或代表,主要讨论双边关系、地区及世界形势。
6、东盟-美国对话会议:主要讨论双边关系、地区及世界形势。
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
东盟十国领导人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三届东盟领导人会议上签署的旨在将东盟到2015年打造为单一市场的《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
《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总体规划了东盟今后7年内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将电子、卫生、汽车等作为一体化的12个优先行业,加强政府与企业界等的伙伴互动关系,加快与对话伙伴国的自由贸易谈判等。蓝图指出,自由、开放的投资制度对提高东盟竞争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东盟区域内投资将起到关键性作用。蓝图呼吁东盟6个较大的经济体到2010年取消除敏感产品之外的其他所有产品的关税,而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成员国则到2015年消除所有关税。对贸易,航空运输、电子商务、卫生保健以及旅游等服务业的限制也将分别在2010年和2013年前大幅减少。
参与起草蓝图的菲律宾贸易官员雷蒙·卡比戈廷说,蓝图使东盟向成为欧盟式单一市场的宏伟目标更迈进了一步。他指出,蓝图要求各国共同制定经济改革计划,但给予较小国家足够的时间来适应自由化。到2015年,我们将形成一个没有国界的产品基地和单一市场。
东盟国家领导人20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13届东盟首脑会议上签署宣言,通过了《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蓝图”是东盟经济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也是一份指导性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目标
到2015年在东盟地区内形成统一市场和生产基地,在其框架下实现货物、服务、投资和技术工人的自由流动,以及更自由的资本往来。同时,确保经济平衡发展、消除贫困和社会经济差距。
支柱
东盟经济共同体由4大支柱构成,即一个统一的市场和生产基地,一个极具竞争力的经济区,一个经济平衡发展的经济区,以及一个与全球经济接轨的区域。
建立统一市场和生产基地是东盟当前重点。东盟在削减关税方面已经取得不少进展,“蓝图”规定措施将主要针对加强物流、消除非关税壁垒,以及改善海关体系等方面。
服务贸易
在2015年前消除东盟地区内对服务贸易的所有限制,包括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平等对待当地及外来投资者和服务提供商、促进外来企业平等参与服务行业。上述措施旨在为东盟企业进入东盟其他国家市场提供更多便利或机会。
投资 完善东盟关于投资的现有协议,争取就此达成一项涵盖所有方面的全面协议,其中包括涉及开放、保护和促进投资等领域。完善后的协议有望覆盖以东盟为基地的所有投资者,而不只适用于东盟本地企业。
时间表
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东盟不同经济领域将先后实现一体化。
东盟主要活动
一、首脑会议
自成立至1999年底,共举行了六次正式首脑会议。
第一次首脑会议于1976年2月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会议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致宣言》。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12月通过决议,认可《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宗旨和原则。
第二次首脑会议于1977年8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会议确定东盟扩大区域经济合作,加强同美、日、澳、新(西兰)和欧共体的对话和经济联系。
第三次首脑会议于1987年12月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会议签署了《马尼拉宣言》、《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议定书和四项经济协定。
第四次首脑会议于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签署了《1992年新加坡宣言》、《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和《有效普惠关税协定》等三个文件,并决定今后每三年召开一次正式首脑会议。
第五次首脑会议于1995年12月在泰国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签署了《促进东盟一体化和形成东盟整体意识实施方案》、《关于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议定书》和《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通过了《东盟组织机制调整方案》,决定今后在两次正式首脑会议之间每年召开一次非正式首脑会议。与会各国首脑一致同意继续推动由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倡议的东亚经济论坛(EAEC),决定由马来西亚牵头组织湄公河流域经济合作。
第六次首脑会议于1998年12月在越南首都河内举行,会议主题是:为了一个和平、稳定均衡发展的东盟而团结合作。会议集中讨论了东盟各国协调化解危机,恢复经济,争取稳定,均衡发展的有关措施。会议通过了《河内宣言》、《河内行动纲领》和《大胆措施声明》三个文件,决定加快东盟自由贸易和东盟投资区的进程。
第七次东盟首脑会议于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会议发表了《2001东盟反恐联合行动宣言》,《第七次东盟首脑会议关于艾滋病问题宣言》,并通过了“河内行动计划中期回顾”等文件。
第八次东盟首脑会议于2002年11月4日至5日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10国领导人就实现东盟一体化、打击恐怖主义等共同关心的地区性和国际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并签署了《东盟旅游协定》。
第九次东盟首脑会议于2003年10月7日至8日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会上通过了一份旨在2020年成立类似于欧盟的“东盟共同体”宣言,确定了东盟将向关系更加密切的共同体挺进。
第十次东盟首脑会议于2004年11月29日至30日在老挝首都万象举行。会议签署了《万象行动纲领》和《东盟关于一体化优先领域的框架协议》两份文件,并通过了《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行动纲领》和《东盟安全共同体行动纲领》两个文件。
第十一次东盟首脑会议于2005年12月12日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举行。会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东盟宪章的《吉隆坡宣言》,以加快实现东盟共同体的建设。
第十二次东盟首脑会议于2007年1月13日在菲律宾中部城市宿务举行。东盟国家领导人通过了关于制定东盟宪章的宣言,并决定成立高级别特别小组,负责起草东盟宪章。会议签署了有关在2015年前建成东盟共同体、保护和促进海外劳工权益等宣言,还签署了本地区第一份反恐公约。
第十三次东盟首脑会议于2007年11月20日在新加坡举行。与会各国领导人在会上就东盟今后的发展、加快一体化建设、迎接新形势下的各种挑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东盟领导人在会上签署了《东盟宪章》和《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宣言》等重要文件。
二、非正式首脑会议
第一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于1996年11月在印尼雅加达举行,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大东盟的建设问题,宣布将于适当时间同时吸引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三国入盟,并发表了十六点声明。会议还就加速湄公河流域开发问题交换了意见,责成外长会议制定“东盟2000年远景目标”。
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于1997年12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东盟首脑同意实施一项推行服务领域贸易自由化的计划,并决定在2010的建成东盟投资区及在2020年实现东盟内部投资自由化。会议通过《东盟2020年远景目标》,随后东盟与中、日、韩三国首脑举行非正式会晤,实现了历史上首次东亚首脑会晤。
第三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于1999年12月在菲律宾举行。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快实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
第四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于2000年11月在新加坡举行。
三、其他
近年来,东盟积极开展多方位外交,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4年7月东盟倡导成立东盟地区论坛(ARF),成员包括东盟9国:中国、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柬埔寨、印度、蒙古和欧盟,与会各方主要就共同关心的亚太地区政治和安全问题交换意见、东盟于1994年10月倡议召开亚欧会议(ASEM), 先后于1996年3月在泰国曼谷,1998年3月在英国伦敦举行了两次领导人会议,来自亚洲的东盟9国、中、日、韩和欧盟15国以及欧盟委员会的领导人聚会一堂,就促进政治对话、加强经济合作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探讨。1999年9月,在东盟的倡议下,东亚-拉美合作论坛(FEALAC)成立。
东盟自由贸易区
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了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等东盟六国参加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会议签署了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英文为: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的协议。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东盟地区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盟区内贸易与投资。本次会议随即签署了代表发展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标志的纲领性文件,即:"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英文为: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AFTA,简称CEPT。会议确定在未来15年内,即在2008年前实现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1995年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加速AFTA成立的时间表,即将原定的15年时间计划缩短为10年,即在2003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自1992年提出成立至今己八年有余,但由于各国意见分歧导致成立之初发展相当缓慢。在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的积极主导下,现己逐步向较具组织化的运作模式发展,而且会员国之间经济合作范围也有日趋多元化的趋势。
1999年9月29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三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决定将文、印、马、菲、新、泰等六个原始会员国贸易自由化完成的时间表提前至2015年,其余越、老、柬、缅等四个新加入的会员国于2018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进而1999年的东盟第三届非正式首脑会议又宣布,六原创始国将完成贸易自由化时间再提前五年,即为2010年之前完成;越、老、柬、缅等四国也将提前三年于2015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同时也预定于2002年将东盟区域建成为自由贸易区。
历史介绍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启动和加速
必须了解,东盟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两个相关的但并非等同的概念。东盟为国家之间的联盟,东盟自由贸易区为实行自由贸易协定的经济区域,然而这一特定经济区域的组成、运行和发展均依赖于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系状况。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调整,即一种区域经济法,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会联系到东盟整个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调整。(注:东盟内部关系的法律调整,已形成两个里程碑:一是,1976年在印尼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致宣言》,此即“巴厘第一协约宣言”;二是,2003年在印尼巴厘岛签署的《巴厘第二协约宣言》,包括“建立东盟安全共同体”、“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建立东盟社会与文化共同体”三个部分的内容。)
1992年1月,东盟六国政府首脑会议正式决定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以增强东盟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东盟区内贸易与投资。
当时对该自由贸易区确定的目标是,从1993年1月1日起,在15年之内即2008年之前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最终降至0~5%。由于东盟六个原创始国之间经济合作的发展,也由于全球贸易自由化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贸易自由化的时间框架缩短,东盟于1994年决定,将自由贸易的实现时间从原定的2008年提前到2003年,这是第一次加速。1998年东盟又决定,六个老成员国落实AFTA的时间提前到2002年,这是第二次加速。鉴于六个老成员国与四个新成员国经济水平参差不齐,1999年11月,东盟确定了AFTA的最终建成计划:六个老成员国实现零关税的目标提前到2010年,四个新成员国实现零关税的目标提前到2015年(但允许部分敏感产品的零关税仍到2018年之前实行)。
东盟自由贸易区10多年来的建设,呈现出四大特点,即:务实的制度措施;松散的组织架构;灵活的运行机制;内部的一体化走向与对外的开放性态势。
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措施(02年数据)
1、关税措施,实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英文简称CEPT。该关税措施是一项东盟会员国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各会员国选定共同产品类别,具体排定减税的程序及时间表,并自1993年1月1日起计划在15年内,逐步将关税全面降低至0-5%,以达成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即东盟会员国将在区域内彼此间实施CEPT但对非东盟会员国家关税则仍由各国自行决定。
但是,有部分产品不适用CEPT制度,如,部分农产品,农产品原料,活动物、动物产品、部分植物产品、调制食用油;动植物蜡、食品、饮料、酒类及醋、烟等。此外,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众道德规范、人类、动植物生命有关物品以及有艺术、历史、考古价值的物品也属例外范围。
CEPT减税计划分两种方式实施(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快速减税,即产品税率在20%以上者,应在10年内降呈0-5%,于2003年1月1日前完成;产品税车在20%及其以下者,应在七年内降至0- 5%。2000年1月1日前完成。快速减税包含15项产品,即植物油、药品、肥料、皮革、纸浆、珠宝、水泥、化学药品、纺织品、铜电线、电子产品、木藤制家具品、陶瓷及玻璃制品等产品。
(2)正常减税,产品税率超过20%的,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首先在前5-8年(2001年1月1日前)降至20%。再依照经同意的进度在7年内降至0一5%(2008年1月1日前)。产品税率在20%及其以下者,在10年内降至0一5%(2003年1月1日前)。
CEPT减税计划必须经由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AFTA Council)核准,符合东盟产品才能适用CEPT关税;所谓东盟产品,即其自制率至少为40%。此40%的自制率可源自单一国或两个以上的东盟会员国并可累计。据东盟秘书处提供的资料显示,东盟原始六会员国提出的42,622项2000年关税调降产品项目,有38,456项已调降至5%以下,占全部清单90.2%。
在1999年9月召开的第13届东盟自由贸区理事会议决定,对贸易自由化重中之重的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实施,六原创始国于2002年内对CEPT清单内产品关税全部调降至5%以下,越南于2003年;缅甸及老挝则在2005年。另外,同年11月举行的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再度宣布,六原创始国于2010年免除所有产品关税,实现完全自由化,而越、老、缅、柬亦于2015年达成自由化目标。
2、原产地规定(Rules of Origin)
东盟为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在1977年东盟各国签订的"东盟普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1992年12月11日AFTA理事会在雅加达研订"CEPT原产地条规"(Rules of Origin for CEPT)。在CEPT协议下,会员国自另一会员国直接进口东盟国家产制成份比率不低于40%的产品,经出口国家主管机关(AFTA Units)核发产地证明者,可享有优惠关税。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AFTA即便是符合WT0要求,但其原产地规定仍可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因为该原产地规则是限定东盟自由区内国家,那么就等于对圈外国家是变相贸易壁垒。在原产地规定之限制下,东盟各国保障了区域内国家利益,可吸引许多厂商前来生产。对于圈外国而言,原产地规定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3、推进服务业自由化进程
1992年东盟各国决定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时,对服务业贸易自由化并无具体决议,仅就东盟将"继续改进与发展区域邮政及电讯系统",以及将"继续其促进旅游及观光"等事宜达成共识。直到在1995年12月在泰国召开的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服务业自由化才有具体进展。在该会议期间,会员国完成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ervices)的签署,希望在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简称GATS)规范外,另寻求加强彼此间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业贸易限制,以及扩大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1998年12月在河内举行之第六届东协高峰会议中,会员国在特定承诺表上进行较多谈判,并达成了在非WT0会员国成员也享有与WT0成员在GATS规范下相同的待遇,会员国应将特定承诺表的优惠待遇扩及所有其它会员国等项决议。至此,东盟对未来区内服务业贸易发展已有了进一步之共识。
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主要内容仍以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GATS)规范为主。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服务贸易利益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积极协助发展中国家。因此GATS在条文中对"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及"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减轻"有了具体规定。该规范使得发展中国家依法可拒绝将较大范围的服务部门纳入市场开放承诺,因此相当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承诺表所涵盖的范围极为有限,其开放速度也因而较为缓慢,所以东盟各国间服务业开放速度显得较商品关税减让速度缓慢的多。
目前东盟中除越南、老挝及柬埔寨等三国非WTO会员国外,其余七国已成为WTO会员国。现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文莱等五国服务业占各自国家GDP比重已逐年增加,且都在50%以上,显示这些国家对服务业已日趋开放和重视。
根据调查,东盟目前存在的服务业贸易障碍,以限制外资股权比例为最多,且普遍存在于金融、保险及电信等行业。此外,行政程序繁杂(如申办工作准证、临时居住证等流程繁杂及申请延期困难等)、内陆运输不便、通讯设备不足,以及信息取得不易等,也成为服务业贸易发展的瓶颈。
东协各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除着手进行金融服务业重整外,并已加速放宽外资股权比例,积极研究修改有关投资法令,以吸引外资进入,恢复经济成长。例如,马来西亚提高了外国人保险业及批发零售业的持股比例;泰国开放外国人经营批发零售业;印尼允许外商与印尼业者合作设立拍卖公司,经审核合格的批发零售业可拥有100%股权,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开放外资拥有100%股权等。
4、设立投资区-AIA(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
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以及吸引大量投资进入东盟地区,1995年12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1998年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至于投资的限制及股权规定,仍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令约束。
为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透明化和自由化,协议规定自2010年起对区域内所有会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并对会员国投资者升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则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会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提出全面例外清单外,另亦可提出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等措施。
AIA理事会由东盟各国经济部长及东盟秘书长所组成,其任务为检视东盟各国所提出之行动计划等,理事会下设有投资合作委员会(Co-ordinate Committee on Investment, CCI)由会员国投资相关部门之资深官员所组成。该委员会将经由经济高级官员会议(Senior Economic Offcia1 Meeting,SE0M)向AIA理事会提出报告。
1999年9月召开之第二届东盟投资区理事会,会员承诺除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全面例外清单外,对会员国的投资者将开放更多产业并给予国民待遇,首先升放的是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制造业,将于2003年1月1日全部升放给东盟会员国的投资者。
5、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ICO)
为在完成自由贸易区之前,加速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吸引投资、促进零部件与制成品的分工互补以及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1996年4月在新加坡召升东盟国家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SEAN Industrial Cooperation Scheme简称AIC0,于199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
主要宗旨是:①加强东盟在区域及全球市场上制造的竞争力;②增进效率与生产力,提高区内工业生产力;③提升市场占有率,增进东盟在制造工业中的竞争地位。合作主体必须为:至少由二个不同东盟国家之公司共同申请该计划。
参与资格:①必须是在任一东盟会员国注册、营运的法人;②公司股权至少30%为当地股权。(注:在1998年河内宣言中,东盟各国同意将本项规定豁免实施三年)。③愿意从事资源共享、工业互补或工业合作活动。
优惠措施包括:①经过核准的产品可享有0至5%的优惠关税。②参与AICO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可纳入其国内自制率内;自其它当事国进口同一申请计划的半成品或原料,视同进口国制造的产品,可列入进口国自制率计算。③可享受其它非关税优惠措施,如迸口数量限制等。
6、此外,东盟会员国间还签有"相互认证架构协议,,(建立各种产品领域的相互认证机制);"运输便捷化协议"(为促进简化区域内物品的通关手续,包括免除海关检查)等。
东盟政策和法律制度
(一)基础性的法律文件
在自由贸易区内,维系各方经济关系需要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可执行的协议之类的文件。只要各方在协议上正式签字,就应当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作为区域经济法的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条约性文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础性的,另一类是更具体一些的。
1992年1月的东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新加坡宣言》和《东盟加强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与此同时,还通过了作为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要措施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CEFT)。上述文件,加上1994年的《建立东南亚十国共同体设想声明》,构成AFTA的纲领性或称基础性文件。
按照CEPT,各成员国对列入其范围的产品分别实行快速减税、常速减税,以便实现2008年之前的减税计划目标。经过10年的努力,特别是随着两次减税进度提速,AFTA于2003年在东盟六个老成员国之间基本建成。
到目前为止,AFTA在削减关税方面进展顺利,正在朝着零关税的最终目标努力。至于对非东盟成员国的关税,则仍由东盟各成员国自行决定。
(二)若干具体性的法律文件
贸易与投资始终是东盟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重头戏。东盟国家向来重视利用外资。1987年12月,东盟六国签署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适用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直接投资。1998年10月,东盟九国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以促进东盟成员国之间和非东盟国家向东盟投资区的直接投资。根据该协议,东盟将在2010年建成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东盟投资区,通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透明度措施,到2010年对东盟投资者、到2020年对所有投资者开放所有行业,到2010年对东盟投资者、到2020年对所有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但一些敏感部门和暂时排除部门例外。为加快该投资区建设,2001年东盟十国修改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扩大了适用范围,提前了暂时排除部门的开放时间。总之,力图在东盟成员国之间营造一种自由、便利和透明的投资环境,推进有关到2020年实现东盟地区投资自由化的目标。
除了《东盟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和《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这两个基本的贸易、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外,为了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在1977年的《东盟特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1992年订立了《原产地规则》;为了开放服务贸易,1995年签署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为了加强工业合作,1996年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协定》;为了建立高速的、一体化的运输体系,1998年签署了《东盟促进货物运输便捷化框架协议》;为了统一标准以检查认证区域内的产品,1998年签署了《关于东盟标准术语和相互认证安排框架协定》;为了跟上时代信息化步伐,促进电子商务等,2000年签订了《电子东盟框架协定》。
东盟投资风险障碍
东盟政治经济概况及相关风险分析
地缘政治学认为:“邻国的大小、强弱以及发达还是落后、稳定还是动乱等基本状况,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利益”。东盟10国都是中国的近邻,构成中国谋生存、求发展不可回避的重要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外经贸企业一旦迈出国门就直接置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中,其经济行为将受到来自两国甚至更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特别是国际工程承包更是一项“风险事业”,工程所在国的政治局势、对外关系、经济状况、政策法律、外汇管理、自然条件、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等诸多因素都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有着直接而深刻的影响。由此,对东盟目标市场的全面认识、深入分析,无论是对于国家战略利益还是个体经济行为,都显得尤为重要。
一、东盟政治概况
东南亚国家的政治体制发展普遍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效仿西方议会民主制向威权主义政治体制的调整与过渡,这一阶段从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至80年代基本结束。第二阶段是从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向民主体制的调整与过渡。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至今尚在进行中,其显著标志是政治体制向适合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方向调整和过渡。东盟10国在这一转型过程中进度不一。因此,该地区既有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民主体制比较成熟的国家,也有越南、缅甸、老挝等集权特征还很明显的国家。
整体而言,近年来,东盟地区的政治局势趋于平稳。尽管印尼数次遭遇恐怖主义袭击和威胁,菲律宾经历了总统弹劾危机,泰国爆发了军事政变,柬埔寨政治高压有所加剧,越南开展了国会换届选举,缅甸问题被美、英两国提上联合国安理会,但以上事件均未引发国家或地区局面失控、冲突激化、经济停滞、外资抽逃等严重后果,体现出东盟国家在遭遇重大事变和经历转轨时期的稳定性和政策连续性正在不断加强。
二、东盟经济近况
2006年,东盟整体经济稳健增长,全年GDP增长速度5.4%,略低于2005年的5.5%。虽然受到利率上升、油价上涨、汇率波动以及禽流感疫情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但大多数国家经济运行状况良好。
对外贸易出口的增长和中国对东盟经济的拉动是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因素。内需扩大和出口结构改善使得东盟出口经历快速增长,出口对经济增长贡献突出。投资方面,2006年,由于利率水平上升,该区域内投资增长普遍低于预期。消费领域,由于大部分东盟国家失业率继续维持在较低水平,消费者信心增加,私人消费的增长因此也十分明显。
近年来,东盟的经济增长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以新加坡、马来西亚为代表的老东盟成员国不断对传统经济进行调整,加大对电子信息、生物科学、岸外工程、金融管理以及旅游度假等行业的引导和投入,提高其经济竞争力。目前已开始从新的高利润行业中受惠。二是受益于出口的持续快速增长,该地区国际储备逐年大幅增加。2005年,东盟地区国际储备1525.4亿美元,2006年,进一步攀升到1957.5亿美元,同比增长29%。充足的国际储备能在市场波动时期发挥缓冲作用,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增强了东盟地区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三是吸引外资力度加大,外国直接投资创历史新高。2005年东盟国家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达到410.7亿美元,2006年进一步增至523.8亿美元,远远超过金融危机前340亿美元的历史纪录。外国直接投资的稳定回升,不仅有力地促进了东盟国家的经济建设,同时也为酝酿中的单一市场以及经济共同体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和信誉支持,成为东盟整体经济健康发展、全球竞争能力大幅提高的重要标志。
三、东盟地区的风险分析
1.东盟由于其自身的经济结构,以及实施金融自由化政策,受外部因素特别是美国因素的影响较大
东盟内部市场潜力较小,对外部市场的依赖严重。全球经济发展和外部需求增长直接影响着东盟的贸易出口,也为其经济发展提供着重要动力。一旦全球经济及金融环境发生变化,东盟各国经济也将遭受严重冲击。东盟的主要贸易对象是美国,各国普遍采用与美元挂钩的汇率制度,因此以美元为主的外汇储备结构尤其易受全球油价上涨及美国经济的影响。东盟某些国家的工业增长多依赖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的制衣和纺织加工业。在汇率变化、生产成本上升及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也会影响到整个经济发展。
2.东盟主要经济体贸易结构高度一致,同质性加大了系统性风险
东盟内部的新兴工业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是凭借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导向战略,20世纪90年代起,又转换为以下游的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为主。经济和贸易结构的雷同限制了东盟内各成员国贸易创造效应的发挥,同时,经济结构过于类似、关键行业过于集中也加大了整个地区的系统性风险。
3.其他非经济因素对地区局势和经济发展的潜在影响
首先,由于历史原因,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军队地位长期特殊,军队利益长期独立,实际指挥权长期游离,军队“国有化”不完全或未进行,军事力量干预政治导致政权更迭、政策中断、国际环境恶化的情况屡见不鲜。其次,美国学界认为在东南亚活动的恐怖主义组织一共有30个,柬埔寨3个,印尼7个,马来西亚8个,菲律宾10个,新加坡1个,越南1个。扣除重复计算,保守估计有18个。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人数虽少,但组织严密,破坏力强,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蔓延恐慌情绪,还会在国家经济、金融多个层面产生连锁反应,形成长期影响。再有,严重自然灾害、禽流感疫情等也是东盟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中的重大负面影响因素。
重要国家的市场环境和国家风险分析
东盟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并不同步,贸易投资环境也差别明显。例如单从经济方面来说,新加坡产业结构具有发达国家特征;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和文莱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产业结构比较合理;越南、老挝、缅甸与柬埔寨则仍属于以农业经济为主的不发达国家,工业体系尚不健全。因此,对于中国的工程承包企业而言,进入东盟市场时,还需要具体、深入了解目标国别的市场环境,区别应对不同国家的国家风险。
一、新加坡
新加坡是中国第二大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和第一大劳务输出市场,这个市场已经相当成熟。目前,中国在新加坡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房屋建筑、地铁工程、海港工程、道路、机场建设等领域。新加坡政局稳定,经济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国民素质高,治安状况良好,行政管理有序。新加坡政治风险很低,因战争、动乱、政府违约、征收及国有化、汇兑限制等因素导致工程承包被迫中断或成本收益出现异常变动的可能性相当小。经济方面,新加坡的政策连续性较有保障,不过,经济发展的对外依赖性较强,易受国际市场价格和外部需求变化的影响,尤其是来自其制造业主要出口市场发达国家和服务业主要出口市场东盟国家的影响,经济增长缺乏弹性。此外,新加坡腹地狭小,自然资源缺乏,劳动力成本相对较高,自身市场相当有限。总体来看,新加坡国家风险水平很低,且中国企业在新开展业务具有地理、习俗、语言方面的有利条件,企业在该市场上可主要关注商业环节的风险因素。
二、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也是中国重要的海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市场。马来西亚国内政治经济体制健全,当前局势比较稳定,政策连续性较好,与周边地区的合作较为密切,对外开放程度较高,没有直接的国际冲突和外来干预隐患。马来西亚的国家风险主要在于:政局稳定受经济发展状况影响很大,而政局不稳将直接影响国家政策的连续性;产业结构尤其是工业产业结构严重向以国际市场为主导的电子、机电类产业部门倾斜,由此导致经济对外依赖程度较高,对外源性冲击的抵御能力不足;外汇管理方面,马来西亚对投资资本、利润、利息的流动没有限制,但对资本项目、贸易汇兑和货币兑换实行严格限制;此外,尽管马来西亚非常重视发展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关系,但因其国内华人比例较高,马来西亚对中国经济影响在国内的扩张仍持有一定的戒心,严格限制中国派驻的工作人员及技术劳务人员的人数,中国人员较难获得工作许可证。
三、菲律宾
菲律宾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大量教育程度良好、且具备英语语言能力的廉价劳动力是显著的比较优势。政府对劳动力规范管理,就业法规严格。不过,除了拥有资源及劳动力的竞争优势外,菲律宾在东南亚地区属政治、经济、社会风险相对较高的国家。第一,长期以来,执政当局的权力基础及治国能力均处于弱势,缺乏有主导能力的政治力量。派别斗争、宗教矛盾、地区分裂以及恐怖活动对经济环境的稳定、经济政策的连续均造成负面影响,系统风险显著。第二,经济发展依赖于国外资本和援助,政府受困于债务及赤字,财政支出捉襟见肘,可投入建设的资金很少,在投资项目中获得政府配套资金的可能性较小,且税收负担趋于加重。第三,公共投资不足,基础设施薄弱,交通运输设施多年失修,严重老化,电力部门改革滞后,电价高且时常断电,严重制约了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第四,腐败问题突出,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法律体系的完善调整进展缓慢。第五,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呆坏账比例较高,经营不甚严格。
四、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目前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政局稳定性比较脆弱,经济有待恢复,法制保障不足,安全问题突出。具体来说,印尼宪政体制虽已基本确立,但众多不确定因素仍不可忽视,特别是中长期来看,印尼政局要彻底摆脱动荡,建立起透明稳定的民主政治制度还面临不少阻碍,如来自强势的特权阶级的阻力、不成熟的政党体系以及分离主义的离心倾向等。短期内,印尼经济受外部影响较大,尤其是中国、美国和日本的影响。中长期来看,印尼经济结构性问题、外债沉重、法制不完备和官僚腐败都是经济发展的主要阻碍。尽管苏西洛总统在促进投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肃清腐败和创造就业方面态度积极,但印尼政府对财政账户控制力不强、管理权力不够集中,阻碍了外资进入,要在法制和监管方面实质性改进投资环境仍有待时日。此外,持续的资本流出、本币币值不稳、能源供应紧张、恐怖主义袭击等也都是影响经济平稳发展的因素。一直以来,印尼一些利益集团对发展对华经贸关系始终抱有疑虑,很多中国人也对印尼曾经发生过的排华事件及目前的安全状况存有担心。
五、越南
越南是一个与中国发展道路和政策主张颇为相似的国家,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局稳定,党的领导人威望较高,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较强。随着经济改革和开放程度不断推进,越南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实现了物价、汇率、利率的基本稳定,宏观形势良好。越南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在劳动力成本、土地租金、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有利条件也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越南商业环境中的主要障碍在于:一是政策法规不完善且不稳定,投资政策缺乏可预见性和可持续性,税收体系缺乏透明度;二是行政效率低下,报批手续繁杂、周期长,投资申请手续繁琐、窗口多;三是银行经营透明度低,缺乏信息披露制度,难以准确掌握银行的融资能力和信用水平;四是基础设施总体落后,基本投入开支大,如水电、电信、交通等收费普遍高于东南亚其他国家;五是政府部门腐败现象较为普遍,除按规定应交的各种费用外,一些非正常开支的“费用”也不少。此外,越南实行外汇管制,外汇只能通过获许从事外汇活动的银行系统、组织和个人流通。外商须按《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规定以外币向海外汇出外债本息及费用、投资资金、再投资资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
六、缅甸
缅甸是目前东南亚唯一军人统治的国家。政局受军人、民盟和少数民族团体三股力量及其相互间矛盾斗争左右。现阶段,三者间矛盾没有缓解迹象,军人集团内部矛盾愈加激烈,而军政府与反政府军事力量之间还存在发生武装冲突的可能。缅甸向民主宪政的过渡进程仍路途遥远,且可能出现新的政治动荡。缅甸经济基础薄弱,资金短缺、技术落后、基础设施差、外资流入有限,加之受西方国家制裁,目前经济十分困难。缅甸外债负担沉重,近年来,债务结构出现长期债务短期化趋势,加上外汇储备有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风险较高,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拒绝对其提供新的援助和减免债务。缅甸实行汇率双轨制,官方汇率和自由市场汇率的严重背离,缅元长期贬值,严重影响外国投资和扩大生产,同时增加了外债偿还困难。投资环境方面,缅甸贸易投资法令延续性不足,常因行政调整而改变;能源电力短缺、基础设施落后;银行业比较脆弱,尚未从2003年挤兑风波后的半瘫痪状态恢复;实行严格外汇管制,外汇兑换中企业必须承担较大汇兑损失,在外汇汇出方面也有严格规定;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复杂,各种摊派较多,增加了无形成本;社会稳定还受到腐败和毒品问题困扰。
东盟市场风险防范建议
总体而言,东盟市场上机遇与风险并存。已经或即将“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必须坚持以积极且审慎的态度、立足自身经验积累、树立风险规避意识、有效设置风险控制环节、稳妥落实风险防范工作、合理安排风险化解措施,实现在东盟市场上的合作共赢。
一、了解市场,充分识别风险
中国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去”进行市场开拓,首要的课题是充分认识、深入了解当地市场,准确定位和综合权衡面临的风险与机遇。同时要树立全面成本的概念,综合考虑和比较目标市场可能存在的各种隐性成本和或有支出。重视资信调查,审慎选择交易方,理性测算成本与收益,做好商业可行性研究和分析,客观评估、科学决策。
二、 立足自我,合理承担风险
风险和收益总是相伴相生,任何收益究其本质都是承担风险的回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追求业务拓展时应立足自身抵御和消化风险的能力,结合企业发展目标,确定风险偏好,选择承担与预期收益和自身实力相匹配的风险。既不能盲目贪多求大,也无须过于谨小慎微。
三、完善制度,尽量防范风险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企业内部应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风险管理工作能落到实处。其一,只有风险管理制度化才能保证任何市场开拓行为均经过了充分论证和审慎决策;其二,只有风险管理制度化才能督促企业逐步培养起技术力量和研究人员,同时明确自上而下的责任归属;其三,只有风险管理制度化才能规范企业内部的风险管控环节,通过合理分工清晰暴露业务各阶段的风险点,并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其四,只有风险管理制度化才能减少企业发展中的短视行为,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和稳健经营服务。
四、借助外力,善于转移风险
企业对于风险的处理可以千差万别,由此对企业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也相去甚远。如,承包商可以通过增加投标报价、争取合理甚至优惠的合同条款来降低风险,但同时也应考虑到提高报价会对中标概率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可以通过分包和转包的方式转嫁一部分风险,但利润也将随之相应分割并转移;企业可以在某些风险确定发生后终止合同,撤走设备,及时减损止损,但沉没成本已经无法收回;企业也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成本锁定的情况下转移风险……市场分工,各有所长,企业一方面应该充分发挥自身在专业领域的优势,同时也应借力打力,整合利用外来资源,与具有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的机构充分合作,以最优的业务拓展模式促进自身发展。
东盟各国知识产权政策
在东南亚各主要国家中,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被认为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执法政策,并将其评为跨国公司投资的最佳首选国。其中新加坡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在东南亚地区是最强有力的,被调查者对其充满信心。同时新加坡还被公认为跨国公司的最佳投资地,53%的被调查企业将其列入国际投资和贸易环境的前三名。
在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方面,马来西亚排名第二,并在跨国公司最佳投资地排名中位居第二,35%的被调查者认为马来西亚是他们理想的投资地。
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在最佳投资地排名中较为靠后,主要缘于上述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稳定。尽管越南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力度最小,但仍有32%的支持者。在跨国公司的投资潜力方面,领先于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以其潜在的跨国投资环境,以及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的策略,获得30%被调查者的支持。因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近的几起案例,印度尼西亚日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最近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表现积极的国家,如泰国和菲律宾排名较为靠后,属于跨国企业最不喜欢的投资地。其中泰国排名第五,拥有28%的支持者;菲律宾排名第六,仅拥有15%的支持者。
上述调查结果可为东南亚地区完善和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提供参考。必须指出的是,在所有国家中,泰国在此方面的任务最为艰巨。这是由于美国因其在音乐、电影、服装、药品、有线电视和书籍等重要商业领域仍放任知识产权盗版和侵权行为,已打算将其列入知识产权的重点观察名单。一旦被列入该名单,泰国在出口美国产品方面将受到影响。
对于投资市场正逐步发展的越南,欧盟和美国已开始通过当地海关官员、经济警察以及市场管理人员的协助,帮助其消除假冒商品,打击盗版行为。
东盟对外关系
与中国关系
东盟国家是我友好近邻,我国已同东盟所有成员建立外交关系,并于1996年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国。近几年来,我国同东盟关系顺利发展,高层往来频繁,政治关系日益密切。1997年12月,江泽民主席出席东盟-中、日、韩首脑非正式会议,并与东盟国家领导人进行了单独会议。双方发表了《中国-东盟首脑会议联合声明》,确定了中国-东盟面向21世纪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方向和指导原则。1998年12月,胡锦涛副主席出席在河内举行的第二次中国-东盟领导人非正式会议。1999年11月,2000年11月和2001年11月,朱镕基总理出席了在菲律宾举行的第三次、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和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程。1991年至2005年,中国与东盟贸易额从近80亿美元增长到1300亿美元,增长了15倍,年均增长率高达20%。2005年,在东盟的对外贸易中,中国排第4位;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东盟排第5位。2007年,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额达2025.5亿美元。由中国总理温家宝提议,2003年10月第七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决定每年在中国广西的南宁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它是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实现互利双赢的大平台。
中国与东盟还举行年度外长会议及高官磋商、经济高官会等。双方正酝酿建立交通部长会机制。此外,双方有中国-东盟经贸联委会、中国-东盟科技联委会、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及东盟北京委员会等对话框架,并于2001年11月成立了中国与东盟商务理事会。
中国与东盟之间高层政治往来频繁。2001年来访的东盟国家政要有:马来西亚最高元首苏丹·萨拉胡丁(4月24-29日)、总理马哈蒂尔(2月26-27日、10月20-21日)、泰国诗琳通公主(2月、8月)、总理塔信(8月27-29日)、柬埔寨参议院主席谢辛(3月)、菲律宾总统阿罗约(10月29-31日)、老挝副总理兼外长宋沙瓦·凌沙瓦(4月16-24日)、文莱苏丹哈桑纳尔·博尔基亚(5月15日)、新加坡总统纳丹(9月12-21日)、资政李光耀(6月7-12日)、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11月30-12月4日)、国会副主席梅叔麟、武庭炬(7月、8月)、副总理阮功丹、阮孟琴(10月、11月)。
2001年,中方领导人出访东盟的主要有: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访问缅甸(12月12-15日),李鹏委员长访问柬埔寨(5月18-27日)、文莱(5月21-23日)、越南(9月7-10日),朱镕基总理访问泰国(5月18-22日)、印尼(11月7-11日),李瑞环政协主席访问新加坡(11月18-23日),胡锦涛副主席访问越南(4月19-22日)。此外,江泽民主席会见了来华出席APEC会议的新、马、泰、菲、文、印尼六国领导人。
2001年,我与东盟双边贸易额为416.2亿美元,同比增长5.3%。其中我出口183.9亿美元,增长6.9%;进口232.3亿美元,增长4.7%。贸易逆差48亿美元,增长0.1%。东盟与我互为第5大和第6大贸易伙伴。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引自商务部国际司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
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体,在WTO 承诺的基础
上,相互逐步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业和投资市
场,实现贸易、投资的全面自由化。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其成员包括中国和
东盟10 国,涵盖18亿人口和1400 万平方公里。
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简称ASEAN)的简称,有10 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
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其中,前6个国家加入东
盟的时间比较早,是东盟的老成员,经济相对发达;后4 个国家是东盟新成
员。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
攀升。目前,东盟是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是东盟的第
四大贸易伙伴。
2000 年11 月,我国时任总理朱镕基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想,
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
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2 年11 月4 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 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
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2004 年1 月1 日,自贸区的先期成果——“早期收获计划”顺利实施。
2004 年全年早期收获产品贸易增长40%,超过全部产品进出口增长的平均水
平。
2004 年11 月,双方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于2005 年7 月开
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根据我国海关统计,2006 年我国与东盟贸易总额达到
1608.4 亿美元,同比增长23.4%,今年上半年,双边贸易额达920.8亿美元,
同比增长26.6%。双边贸易实现了稳健、持续的增长,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
果。
2007 年1 月,双方又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已于今年7 月顺
利实施。目前,双方正共同努力,争取早日完成《投资协议》的谈判,确保
在2010 年全面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使双方业已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得到了进一
步加强,也对亚洲及世界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计划”
2002 年《框架协议》签署时,为尽快享受到自贸区带来的好处,双方制
订了“早期收获计划”,决定从2004 年1月1 日起对500 多种产品(主要是
《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还包括少量其他章节的产品)实行降税,
到2006 年将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章 描述
01 活动物
02 肉及食用杂碎
03 鱼
04 乳品
05 其他动物产品
06 活树
07 食用蔬菜
08 食用水果及坚果
2006年1月1日,我国对东盟所有国家的早期收获产品均已实现零关税,
东盟老成员也对我国的早期收获产品给予了零关税待遇。
东盟新成员可以较晚地实现早期收获产品的零关税,具体而言:
越南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4 年开始降税,至2008 年取消关税。其降税
安排如下:
Ø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30%):2004 年1 月1 日削减至20%,
此后每年削减5 个百分点,2008 年1 月1 日取消;
Ø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15%但低于30%):2004年1 月1 日
5
削减至10%,2006 年1月1 日削减5 个百分点,2008年1 月1 日
取消;
Ø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15%):2004 年1 月1 日削减至5%,2008
年1 月1 日取消。
老挝和缅甸的早期收获产品2006 年开始降税,至2009 年取消关税。其
降税安排如下:
Ø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30%):2006 年1 月1 日削减至20%,
2007年和2008年每年削减6个百分点,至2009年1月1日取消;
Ø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15%但低于30%):2006年1 月1 日
削减至10%,2008 年1月1 日削减5 个百分点,2009年1 月1 日
取消;
Ø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15%):2006 年1 月1 日削减至5%,2009
年1 月1 日取消。
柬埔寨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10年取消关税。其降
税安排如下:
Ø 高于30%(含)的关税2006 年1 月1 日削减至20%,此后每年削
减5 个百分点,至2010 年1月1 日取消;
Ø 高于15%(含)低于30%(不含)的关税2006年1 月1 日削减至
10%,2008年1 月1日削减5个百分点,2010 年1 月1 日取消;
Ø 低于15%(不含)的关税2006 年1 月1 日削减至5%,2010 年1
月1 日取消。
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对双方贸易增长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截至2007
年6 月,早期收获项下产品贸易额已累计增长了5 倍,双方企业和人民从自
贸区的建设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签署后,自贸区全面降税进程开始
启动。2005 年7 月,我国对东盟降低了3408 种产品的税率,对其平均关税
从9.9%降为8.1%。2007 年1 月1 日起,我国扩大了降税产品的范围和幅度,
降低了5375种产品的关税,对东盟关税水平降到5.8%。到2010 年,中国自
东盟进口产品将有93%约7000种产品实行零关税。同样,东盟国家也将作出
类似安排。以泰国为例,2005年其对我国产品的平均税率从12.9%降到10.7%,
今年又降到6.4%,2009 年将降到2.8%,2010年将对我国90%以上约7000种
产品实行零关税。
按照协议的规定,双方的降税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它
们的主要区别是:正常产品最终将实现零关税,敏感产品最终不需要实现零
关税。
3.1 正常产品
正常产品就是最终要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分为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
产品两类,占全部产品的绝大多数。
一、一轨正常产品
一轨正常产品约为7000 种,占全部产品的90%以上。中国和东盟六国的
一轨正常产品自2005年7 月开始降税,2007年1月1 日和2009年1 月1日
各再进行一次关税削减,至2010 年1 月1 日实现零关税,共进行4 次降税。
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 月起开始降税,2006、2007、2008 和2009年的
1 月1 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 年不降税,自2011 年起再次进行关税
削减,2012 年不降税,2013年再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4年不降税,至2015
年将关税削减为零,共进行8次降税。其中越南的降税进程略快于老、柬、
缅三国。
这三种降税模式可以通过下图直观地表现出来:
1、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的降税模式:
X = 中国-东盟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不迟于1月1日)
自贸区优惠税率 2005 2007 2009 2010
X > 20% 20 12 5 0
15% < x < 20% 15 8 5 0
10% < x < 15% 10 8 5 0
5% < x < 10% 5 5 0 0
X < 5% 保持不动 0 0
X = 中国-东盟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不迟于1月1日)
自贸区优惠税
率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1 2013 2015
X > 60% 60 50 40 30 25 15 10 0
8
45% < X < 60% 40 35 35 30 25 15 10 0
35% < X < 45% 35 30 30 25 20 15 5 0
30% < X < 35% 30 25 25 20 17 10 5 0
25% < X < 30% 25 20 20 15 15 10 5 0
20% < X < 25% 20 20 15 15 15 10 0-5 0
15% < X < 20% 15 15 10 10 10 5 0-5 0
10% < X < 15% 10 10 10 10 8 5 0-5 0
7% < X < 10% 7 7 7 7 5 5 0-5 0
5% < X < 7% 5 5 5 5 5 5 0-5 0
X < 5% 保持不动 0
9
3、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的降税模式
X = 中国-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不迟于1月1日)
东盟自贸区优
惠税率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1 2013 2015
X > 60% 60 50 40 30 25 15 10 0
45% < X < 60% 40 35 35 30 25 15 10 0
35% < X < 45% 35 35 30 30 20 15 5 0
30% < X < 35% 30 25 25 20 20 10 5 0
25% < X < 30% 25 25 25 20 20 10 5 0
20% < X < 25% 20 20 15 15 15 10 0-5 0
15% < X < 20% 15 15 15 15 15 5 0-5 0
10% < X < 15% 10 10 10 10 8 5 0-5 0
7% < X < 10% 7 7 7 7 7 5 0-5 0
5% < X < 7% 5 5 5 5 5 5 0-5 0
X < 5% 保持不动 0
二、二轨正常产品
二轨正常产品就是较晚实现零关税的正常产品。《货物贸易协议》中规
定双方各将对不超过150个六位税目的产品列为二轨正常产品。它与一轨正
常产品的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在按照降税模式将关税削减到5%之后,可
10
以在更长的时间内继续保持5%的税率。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来说,5%的税率
可以保持到2012 年1 月1 日,之后实现零关税;东盟新成员可以继续保持
5%的税率到2018 年1月1 日,之后实现零关税。
我国和东盟十国的二轨正常产品清单可在第七部分介绍的网站中查到。
3.2 敏感产品
敏感产品是协议各方要求获得一定保护的产品。敏感产品也要进行降
税,但不必将关税降到零。
为了实现自由贸易的目标,我国和东盟均只能将部分产品列为敏感产
品。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来说,敏感产品的数目不超过400 个(六位税目),
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对东盟新成员来说,敏感产品的数目不超过
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
按照敏感程度的不同,敏感产品又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
对于一般敏感产品,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应不迟于2012 年1 月1 日将其
关税削减至20%以下,2018 年1月1 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__________东盟新成员应
不迟于2015 年1 月1 日将其关税削减至20%以下,2020 年1 月1 日进一步
削减至5%以下。
对于高度敏感产品,中国与东盟六国应不迟于2015 年1 月1 日将其关
税削减至50%以下,东盟新成员则不迟于2018年1月1 日其关税削减至50%
以下。
我国和东盟十国的敏感产品清单可在第七部分介绍的网站中查到。
四、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1 月,我国与
东盟10 国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已于2007年7 月起正式生效。
《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
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开展服务贸
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了我国与东盟10 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
承诺减让表,各方根据减让表进一步开放了相关的服务部门。
关于具体承诺的适用方式,协议规定,我国向东盟10 国提交一份统一
的减让表,适用于东盟10 国,东盟10 国分别提交各自的减让表(共10份),
适用于我国和东盟其他国家。
一、我国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承诺涵盖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包括计算机、管
理咨询、市场调研等)等5 个服务部门的26 个分部门,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
上述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及允许享受国
民待遇等。
例如,我国在机动车保养和修理服务方面允许东盟企业设立独资子公司,
在排污、垃圾处理、降低噪音等环境服务方面允许设立独资企业等。这些承
诺有利于拓展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还可以使我国消费
者扩大选择服务的范围,享受到更多的优质服务。
二、东盟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东盟的具体承诺是在其WTO《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基础上做出的更高水平
的承诺。各东盟国家重点开放领域如下:
1、____________新加坡:在商务服务、分销、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
输等部门做出了超越WTO 的出价,并在银行、保险、工程、广告、非武装保
安服务、药品和医疗用品佣金代理和零售、航空和公路运输服务等部门做出
了高于其WTO 新一轮谈判出价的承诺,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
如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取消了对新国内银行的外资参股股比在40%以内的限
制。
2、马来西亚:在商务服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
WTO 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 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新增了会展、主题公
园服务、海运、空运等部门的具体出价,并在金融、建筑及工程等领域做出
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如在保险领域,放宽了对外籍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
限制。
3、泰国:在专业服务、建筑及工程、教育、医疗、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
出了高于WTO 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 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还增加了
对中文教育、园林设计、旅游等我方较为关注的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4、菲律宾:在能源、商务服务、建筑及工程、旅游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
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 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在采矿和制造业建筑服
务等我方较为关注的部门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5、文莱:在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运
输服务方面,增加了海洋客运和货运服务、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服务等我方
关注领域的市场开放承诺。
6、印度尼西亚:在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方面做出了高于WTO 水
平的承诺,特别是在民用工程、煤的液化和气化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做出了
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7、越南、柬埔寨、缅甸:具体出价与其WTO的承诺基本一致,主要涵盖
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8、老挝:在银行、保险领域做出了具体开放承诺。
我国与东盟商定,上述承诺作为第一批市场准入承诺列入减让表。在
协议生效一年内,双方就第二批市场准入承诺进行谈判,在谈判结束后通过
签署《议定书》的方式将第二批减让表纳入协议。同时,根据审议条款,未
来双方可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问题进行磋商,以实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
化的目标。
我国和东盟十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可在第七部分介绍的网站中查到。
五、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
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
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
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一)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就是产品的全部成分均来自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
完全获得产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一缔约方的完全
获得产品包括:
1、在该缔约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在该缔约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3、在该缔约方从上述第2 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1;
4、在该缔约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5、从该缔约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1
至4 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6、在该缔约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缔
约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7、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
及其他海产品;
1 这里所称的“产品”是指从活动物获得的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包括乳、蛋、天然
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及粪便,换句话说,就是初级动物产品。
8、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
上述第7 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9、在该缔约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
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2;
10、仅用上述第1 至9 项所列产品在该缔约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
各缔约方应给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与非完全获得标准相比,完全获得标准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基本上在
获得产品的时候即可判定其是否属于原产品,如动物的出生、鱼的捕获、剪
下的羊毛等。也正因为完全获得标准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其往往仅适用于农
林牧副渔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工业品因制作过程复杂,无法应用完全获得标
准。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
非完全获得产品是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来自自贸区内部,另一部分则来
自自贸区外部。非完全获得标准的任务就是判定来自自贸区内部的价值占产
品总价值的比例,在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产品在自贸区内部
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从而认定该产品属于自贸区内部的产品,并给予优惠
关税待遇。
1、判定标准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
值标准”。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
不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则其可以享受
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
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2、累计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
原产于自贸区内某个国家的价值不足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国
家,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
和超过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例如,若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 产品离岸价100 美元,其中来自印
尼的原材料20 美元,来自泰国的原材料15 美元,马来西亚本地材料10 美
元,尽管A 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
分达到45 美元(20+15+1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5%,超过了40%的标准,
因此A 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三)直接运输
一缔约方的产品如果经由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运输到
另一缔约方内,则该产品不能在经由的国家或地区境内进行实质性的或足以
改变产品原产地的加工,也不得进入经由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或消费市场,否
则将不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原产产品,不能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
税。
六、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东盟自贸区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FORM-E),是根据《中国—东
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由出口成员方
的政府机构签发。成员方应将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地址通知
所有其他成员方,并提供该政府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在我国,
检验检疫机构是唯一有权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国
家质检总局于2003 年9 月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
及印章印模向东盟各国进行了备案。
一、 申领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其产品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均
可申领FORM-E证书:
(1) 货物出口到东盟任一成员国;
(2)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3) 货物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核查程序。
二、申领流程
1. 注册登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发货人(以下称申请人)在申领原产
地证书前,应预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2) 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 产品成本明细单;
(6)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签证机构经审核、调查,对符合申请签发FORM-E 原产地证书条件的货
物予以注册登记。
2. 证书的申请
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FORM-E 证书,并提交以下
资料:
(1)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2)填制正确的原产地证书;
(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副本;
(4)对含有非原产成份或签证机构认为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
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5)后发证书需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
(6)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实施新的原产地业务管理系
统。申请人只要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原产地证电子申报软件,就可以在网上
申请FORM-E 证书,签证机构在网上审证,对需要原产地调查的产品进行实
地调查。产品通过审核的,签证机构向企业发送正确回执,申请人即可自行
打印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持缮制完毕的FORM-E 证书及有关文件到签证机构
签字、盖章。为方便申请人,签证机构在系统中开设了异地申领原产地证书
的功能,企业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签证点申领FORM-E证书。
3.特殊情况下的申领
(1)后发证书的申领
在特殊情况下,如由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
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
一年内补发。申请人申请补发证书时,应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由签证
机构在证书第12 栏加盖“补发”章(ISSUED RETROACTIVELY)
(2)更改证书的申领
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应向原签证机构说明更改理由并
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方准予换发新证书。
(3)重发证书的申领
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遗失或毁坏,申请人可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
限内,持原证书第3 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审查同意重发时,签证
机构在证书第12 栏加盖“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 印章(CERTIFIED TRUE
COPY)。
4. 证书的签发
签证机构对每一份FORM-E 申请进行审核以确保:
(1)申请书及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写并经授权人签名;
(2)产品的原产地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3)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说明相符;
(4)所列明的货物名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数及包装及待出
口产品相符。
签证机构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FORM-E证书,需进行实地原产
地调查的产品除外。特殊情况做急件处理。
5. 原产地调查
为确保FORM-E 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签证机构可在签证时或
签证后对所签产品进行原产地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
单,为调查工作提供便利。
进口成员方可以请求进行后续随机抽查,也可以在有
理由怀疑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有关产品或其某部分真实原产地的准确性时,
请求进行后续核查。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成员方可以暂缓执行优惠待
遇的规定。如果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又没有发现有瞒骗嫌疑,
海关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续后将产品放行给进口人。收到后续核查请求
的政府签证机构应及时做出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3个月之内做出答复。
三、注意事项
1. 未再加工证明
凡经香港或澳门转运至各成员国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出口产品,在获
得签证机构签发的FORM-E 原产地证书后,申请人需持证书及有关单证,向
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东翼29楼九龙科学
馆道9 号新东海商业中心401-406)或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申请办
理“未再加工证明”,以证明货物未在那里进行任何再加工。
2. 外国商标的使用
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可以
申请签证。但该商品及包装不得出现中国以外、香港、澳门、台湾产地制造
的字样。
3. 证书提交要求
进口人应向进口成员国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以使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
遇:
(1)签证机构签发的FORM-E 证书正本和第二副本;
(2) 联运提单;
(3) 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
(4) 证明产品符合直运规则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出口到某指定成员方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目的地发生变化,在产品到
达该成员方之前或之后,应按下列规则办理:
(1)如果产品已经向指定的进口成员方海关报关,进口人应向海关提出
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部分产品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
认可,然后__________将正本交还进口人。第二副本应返还发证机构。
(2) 如果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成员方途中目的地发生变
化,出口人应向原签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
求对重新发证。
4. 证书提交期限
证书应在签证机构签证之日起4 个月之内向进口国成员方的海关提交;
如产品按直运规则的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证书的提交期限延
至6 个月;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
交期限,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仍应接受已经超出期限提交的原产地证
书;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产品在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内已经进口,进口成员
方有关政府机构可接受该原产地证书。
5.证书填制说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证书格式。证书由一份正本
及三份无碳副本组成,正本为灰棕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副本为浅绿色。
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
第一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留底。第三副本由出口人留存。当进口国
海关对收到的FORM-E证书产生怀疑时,将FORM-E证书第二副本退给签证机
构作为核查的需要。FORM-E 证书所用文字为英语。每份证书应注明其签证机
构的单独编号。证书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标题栏(右上角),填签证机构编定的证书号,例如: E06333334850001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ZHEJIANG CEREALS, OILS FOODSTUFFS
CO., LTD. NO.229 TIYUCHA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注意:
(1)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名。
(2)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UNIQUE GOODWILL CO. , LTD. 898-900 SONGWAD ROAD, BANGKOK,
THAILAND
注意:
(1) 此栏应填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
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地址和国名。
(2)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的名称。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此栏应填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及卸货口岸。
例如:FROM NINGBO, CHINA TO BANGKOK, THAILAND BY SEA FREIGHT
DEPARTURE DATE (离港日期): JAN 22,2006
VESSEL'S NAME/ AIRCRAFT ETC.(船舶名称/飞机等): HEUNG A SINGAPORE
V.
PORT OF DISCHARGE(卸货口岸): BANGKOK, THAILAND
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情况,例:
□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 栏做出相应的标
注。
第5栏:商品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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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SHOE ZONE LIMITED
135-1318-003
FELIXSTOWE
C/NO.:91-300
注意:
(1)此栏的唛头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填打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
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3)此栏不得留空。如货物无唛头时,应填打“无唛头”(N/M或NO MARK)。
(4)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在第7、8、9、10栏结束符以下的
空白处。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及HS编码
例如:THREE HUNDRED AND EIGHTY (380) CARTONS OF GROUNDNUT KERNEL
HS CODE: 2008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1800) BAGS OF OIL CAKE RESIDUE OF
CAMELLIA
HS CODE: 2306
***********************************************
注意:
(1)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数字描述后再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同时表
示。
(2) 应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ARTON,BAG 等),不能只
填“PACKAGE”。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
(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 品名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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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统填“MACHINE”、“GARMENTS”、“FABRIC”等。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
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 每类商品名称后面要求填写对应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四位HS编码。
(5)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
不填。
(6)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7)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
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系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X”;
2.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
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成员国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3.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
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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