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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
2008-09-10 信息来源: 新华网
文章类型: 摘编 内容分类: 其它

【成立日期】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19461214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宗旨】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合作;改善劳动条件;扩大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维护社会正义。

【成员】181个成员国(20081月)。 


【主要负责人】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JUAN SOMAVIA),智利人,1999年当选,2004年连任,任期至2009年。

【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网址】http://www.ilo.org

【出版物】《国际劳工评论》(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

《正式公报》(双月刊)(Official Bulletin),每年三期;

《劳工统计公报》(季刊)(Bulletin of Labor Statistics);

《劳工统计年鉴》(Year Book of Labor Statistics);

《劳动世界》(双月刊)(World of Work)。

 以上刊物用英、法、西文出版,《劳动世界》出中文版。

 

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宗旨

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

 

该组织实行“三方代表”原则,即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2人;工人、雇主代表各1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表决。

 

组织机构

1、国际劳工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每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由各成员国派三方代表团参加。每个代表团由两名政府代表、一名雇主代表、一名工人代表和若干名顾问组成。

  国际劳工大会担负以下几项主要任务:

1 修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2 制定和修订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在各国

的执行情况。

3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以及关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

的工作报告。

4 讨论对全世界具有重大意义的劳工问题,大会的中心议题是听取

国际劳工局长的报告。

5)大会通过相关决议,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总决策和未来活动提出指导性的方针。

 

  2、理事会:

  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委员会,由国际劳工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经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休会期间指导该组织工作,每年3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会议。现由56名理事组成(政府理事28名,雇主和工人理事各14名)。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主要工业国为常任政府理事,其余的18名政府理事由政府代表在大会上选出的国家委派,雇主和工人理事分别由雇主组和工人组在国际劳工大会选出。

  理事会的主要工作是:为大会和其他会议确定议程;指导国际劳工局工作;对国际劳工组织总的事务进行监督;关注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就应该采取的后继行动作出决定;讨论两年度预算;决定设立国际劳工组织的其他机构和任命国际劳工局局长等。

 

  3、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受理事会管理。常设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局总部。国际劳工组织是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但在组织结构上实行独特的三方性原则,即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有平等独立的发言和表决权。 

  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文件和报告以作为大会和专门会议所需的背景材料;征聘和指导国际劳工组织在全世界进行技术合作的专家;发行各种出版物和期刊;对各国的技术合作计划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从事与劳工事务有关的教育和研究工作,并与各国劳工部和社会事务部、雇主组织和工会团体紧密合作。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旨在实现"体面的劳动议程"的四项战略目标,即:促进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为所有人创造更广泛的、体面的就业机会;为所有人提供广泛而有效的社会保护以及加强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对话。国际劳工局根据上述四项战略目标,相应的设置了四个部门。这些部门的工作内容涉及:劳工标准、就业与培训、企业发展、产业关系、社会保障、工作条件与环境、技术合作、部门活动、联络与会务、新闻出版等若干内容。国际劳工局另设有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培训中心(都灵)和国际劳工研究所等。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地区局,多功能工作队,区域会议,产业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等。

主要活动

  组织自成立起至2002年共举行了90届国际劳工大会。到2002年6月,该组织共召开了284次理事会会议。近年来理事会的经常性议题主要有:审议通过结社自由、计划财务与行政、法律与国际劳工标准、就业与社会政策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预算、人事和会议计划等。2002年6月召开的第284次理事会除上述议题外,还包括审议通过《全球化最新发展的社会影响委员会》报告、任命理事会各委员会成员、批准2003年度会议计划等。

  除以上例会外,该组织还经常召开各种产业和部门专业会议,研究有关产业在就业、培训、职业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组织的主要活动包括:(1)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供成员国批准实施。自1919年至2001年历届劳工大会已制定184项公约和192项建议书。(2)技术援助与技术合作:向成员国提供劳动领域的资金、技术和咨询援助与合作。(3)研究和出版:开展劳动科学领域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出版散发各类有关期刊、专著和宣传材料。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采用两种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公约是国际条约,以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方式制定,此后,经会员国自主决定,可在任何时间履行批准手续,即对该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不批准的国家则无约束力;建议书以同样方式制定,但无需批准,其作用是供会员国在相关领域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参考。在实践中,多采用在制定一个公约的同时另外制定一个同样名称,但内容更为详尽具体的补充建议书的办法。

  国际劳工标准按其内容可分为下列各类:

  (1)基本劳工人权,指结社自由,主要是指建立工会的自由、废除强迫劳动、实行集体谈判、劳动机会和待遇的平等、废除童工劳动,

  (2)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包括工伤赔偿、抚恤、失业保险;

  (3)针对特定人群和职业,包括妇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等。

长期以来,国际劳工组织重视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促进会员国对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实施,对维护各国工人和其它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进入9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对公约的批准进程。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整个国际劳工标准体系主要以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为基础。因此,尽管国际劳工组织称其为国际劳工最低标准,并标榜标准的普遍性和灵活性,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公约的制定及批准实施方面仍有不少困难,与发达国家存在许多矛盾。特别是近年来,少数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和政府主张,应将各国执行劳工公约的状况与其国际贸易和市场准入相联系,在劳工组织中引起一片反对之声。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该公约为联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 已保护全体加入国劳工为主, 该公约由若干个公约组成,并对加入国发生效力,我国已经加入

8个核心公约为:

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主要出版物

  (1)国际劳工评论(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

  学术性刊物,登载与当前国际和各国劳工问题有关的经济和社会类文章。双月刊。

  (2)劳动法汇编(Labour Law Documents

  刊登重要的国际劳工公约以及各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文本。每年出版三期。

  (3)劳工统计公报(Bulletin of Labour Statistics

  刊登劳工统计方面的专题文章、英法西三种语言并列的关于就业、失业、工资、工时和消费物价每季度数字的统计表(每期附带一项最新补充材料)、另出专刊,登载国际劳工局每年按职业分类对工资和工时,以及食品零售物价进行《十月调查》得到的结果。每年共出版四期公报、四期补充材料、一期《十月调查》专刊。

  (4)劳工统计年鉴(Year Book of Labour Statistics

  英法西三种语言。刊登年度世界各国劳动综合统计资料,包括总人口和经济活动人口、就业、失业、工时、工资、劳动成本、工伤、罢工和关厂(绝大多数表格按主要经济活动部门分类)、以及消费物价。对统计来源和方法进行说明,为使用年鉴和公报提供指导。

  (5)正式公报(Official Bulletin

  公报ASeries A):登载国际劳工组织工作消息、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文件及其它正式文件;公报BSeries B):登载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报告。每年各出三期。

  (6)社会和劳工公报(Social and Labour Bulletin

  社会和劳工新闻季刊。登载各国政府及雇主和工人组织在社会和劳动事务立法和制定政策方面活动情况的最新消息。每年四期和一期增刊。

  (7)国际劳工文献(International Labour Documentation

  月刊。根据国际劳工局LABORDOC数据库汇编的文献目录公报,包括世界各国劳动关系、劳动法、就业、工作条件、管理、职业培训、项目评估、劳动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发展、技术变革等领域。

  (8)国际劳工大会文件(Docu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包括每年国际劳工大会各项议题的工作文件以及大会会议记录,通常为14至18项。

  (9)劳工教育(Labour Education

  季刊。供工会组织和其它工人教育机构开展工人教育用。登载世界劳工问题现况、国际劳工组织活动、工人教育方法和劳工运动历史等方面的消息以及书评。

  (10)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裁决汇编(Judg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of the ILO

  每年出版两至三期。

  (11)工作条件文摘(Conditions of Work Digest

  刊登与工作条件和工作生活质量领域的重要问题和趋势有关的立法、制定政策和计划实施方面的消息。每年两期。

  (12)区域大会文件(Documents of the Regional Conferences

  包括国际劳工组织非洲、美洲、亚洲和欧洲区域大会各项议题的工作文件。每次会议后出版。

  (13)产业会议文件(Documents of Industrial Meetings

  包括国际劳工局召开的各类专业产业会议的工作文件和会议记录。每次会议后出版。

  (14)劳资关系丛书(Labour-Management Relations Series

  关于劳动法和劳资关系的专著,不定期出版。

  (15)管理开发丛书(Management Development Series

  关于各类管理问题和管理开发方法的专著,不定期出版。

  (16)社会保障成本(The Cost of Social Security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支出比较研究。三年出一期。

  (17)职业安全卫生丛书(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eries

  针对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职业安全卫生专著和报告。不定期出版。

  (18)世界就业计划研究报告(World Employment Program Studies

刊登国际劳工局世界就业计划处(该处的职能是为世界各国消除贫困和失业提供帮助)发表的宣传品、研究报告和专著。不定期出版。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关系

  中国是该组织创始国之一。1971年该组织理事会根据联大决议,通过了恢复中国合法权利的决议。1983年6月,中国正式恢复了在该组织的活动,并担任理事会常任理事国。迄今我共批准了25项国际劳工公约,包括4个核心公约,即《同工同酬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童工劳动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1985年1月该组织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负责与中国有关政府机关、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学术单位等进行联系,并实施技术合作计划,协助中国发展职业技术培训。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通信地址:朝阳区塔园外交人员办公楼1-10-1

邮编:100600

联系电话:010-65325091/65325092

主要负责人:康妮(Ms. Constance Thomas)               

            张国庆(Mr. Zhang Guo Qing 中国公民)     副局长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主要负责实施国际劳工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蒙古国的项目和活动。遵循国际劳工组织独特的三方机制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旨在与政府,工人和雇主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为促进所有劳动者的体面劳动而努力。体面劳动的理念包含四方面的战略重点,即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与权利,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社会保护以及社会对话。体面劳动的议程有利于建立起一个把工作权利、社会对话与就业政策和社会保护联系起来的整体发展战略。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拥有一支自己的专家队伍,涉及的领域包括就业、产业关系和爱滋病教育等方面,协同来自国际劳工组织设立在泰国曼谷的东亚次区局和来自总部日内瓦的专家,他们共同为国际劳工组织项目和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和社会伙伴的需求,这些专家在劳动权利,就业,劳动管理,产业关系,职业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障,职业培训以及其它劳工问题提供技术援助。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的现任局长是康妮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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