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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6-22      信息来源: 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新闻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促进我国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619,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境外收购、竞标项目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当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送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通知》指明“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的定义,即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

  《通知》明确了项目信息报告的报送方式和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的处理流程。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核准的地方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应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于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和完善。

  《通知》称,除境外收购、竞标项目外,其他的境外投资项目仍须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来执行。有关企业在对外完成实质性工作以及项目必要前期工作后,仍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通知》最后还附上了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及确认函的标准格式,并且项目信息报告格式可在发改委网站上下载。

  链接:http://fec.mofcom.gov.cn/zcfg/zcfb/dwtz/06/2722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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