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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关于《加强对新加坡劳务合作项目协调工作》的通知
2004-08-30      信息来源: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各有关公司: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33号)的精神,为保证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加强对新加坡劳务合作项目协调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只有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方可在新加坡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并严格遵守国家对在该市场开展业务的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和承包商会制定的有关协调规则,其他公司和单位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二、为有利业务的有序发展,决定对新加坡劳务市场进行清理规范,对经营公司实行年度审核,将核准后的公司名单在国内外予以公布。
  1、请各经营公司于1999年10月31日前向承包商会报送2000年度2000年度经营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申请登记表一式两联,此表应由有关外经贸部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在新加坡近两年经营劳务合作业务的总结材料,其内容包括公司与新加坡客户所签合同额、营业额、累计派出劳务人次、1999年9月底在新加坡人数、是否在新加坡设有办事处、经济效益及遵纪守法等有关情况。
  承包商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经营作风,遵纪守法等综合情况,并征得外经贸部合作司审查同意后,对申请表予以审核确认,于11月30日前退发公司,同时报送部合作司、各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
  从20001月1日起,公司凭获准的申请登记表向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同时,未获准或未向承包商会提出申请的公司在履行完现有合同后,不得在新加坡继续经营劳务合作项目,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亦不再受理其项目的审批。
  2、从2000年起,各经营公司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承包商会报送下一年度经营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申请登记表,承包商会在收到申请登记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退发公司。
  3、为便于协调管理和掌握总体情况,各经营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承包商会如实报送新签项目登记备案表,所报登记表将作为年度审核公司经营资格和检查经营情况的依据之一。
  4、对拟进入新加坡的公司实行审批制。公司同新加坡雇主、合法中介机构商谈劳务合作项目,应先签定合同意向书,书面报承包商会审核后,并经外经贸部合作司同意,由承包商会下达获准通知书,经营公司方可签定正式合同,并持获准通知书报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被获准的公司将被列入经营公司名单。

  三、为维护国家、公司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经营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承包商会制定的《新加坡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规定,商签合同和续约。并严格按照政府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即管理费、补偿费和手续费),不得任意降低劳务人员收入。  
  外派劳务人员的工资至少不低于新加坡同行业、同工种最低水平,原则上可分为三个标准:普通劳务为550新元/月以上,熟练技术工人(含建筑工)750-1000新元/月以上,大专以上技术人员1500新元/月以上。
  各经营公司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的管理费和支付新加坡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扣除驻在国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以下同)的12.5%。如外派劳务人员与原工作单位仍保持劳务合同关系的,该工作单位可以从经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中提取补偿费,补偿费提取比例由双方商定解决,经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25%。为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经营公司的经济效益,各单位应协同遏制抬高中介费的趋势。

  四、各经营公司必须遵守以下经营准则和行为规范:
  1、为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建立良好的经营环境,各经营公司应同新加坡政府批准的合法中介机构(可以工作准证即Work Permit引进中国劳务的中介公司)或直接与雇主签约。不得委托、通过国内外非法中间商承揽向新加坡输出劳务,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的挂靠,为其办理外派劳务手续,更不允许让不法中介人直接插手招聘劳务人员,向其收取高额费用。
  2、为保护中国公司的整体利益,制止不正当经营行为,原则上,原劳务合同只能由原经营公司续约,其他经营公司不准插手续约,续签合同中的有关条件,不得低于原合同标准。
  3、各经营公司不得以旅游、短期商务考察、自费留学、培训、个人应聘等名义,变相办理向新加坡输出劳务,干扰和破坏新加坡劳务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经营公司认为在开展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其他经营公司的侵害,有权向承包商会提出申诉,承包商会将在查证落实的基础上协调处理经营矛盾。

  六、承包商会对经营公司间的经营矛盾或其他要求协调事宜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国家有关劳务政策、法规和本通知的条款,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调查取证,并具体事宜采取协调会或文传电讯的方式进行协调。协调意见或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如有异议,可向承包商会提出意见,也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为加强对经营公司违纪违规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和处罚制度。任何经营公司、劳务人员可根据上述规定,据实对公司的违纪违规行为向承包商会反映或举报,承包商会对所举报的案件将组织力量及时查处,同时将定期或随时在国内外对经营公司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检查。

  八、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承包商会对违反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公司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建议外经贸部暂停、取消经营权。

  九、各经营公司要十分注意提高派往新加坡劳务人员的素质,贯彻执行“以质取胜”战略,切实抓好劳务人员派出前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外派建筑工要经“赴新加坡劳务考试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派出。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办理培训合格证,不予审批外派劳务任何批件。无论外派劳务普通培训中心或“赴新加坡建筑劳务培训中心”都要严格遵守外经贸部关于劳务培训收费规定。

  十、各经营公司在本《通知》下发后,应严格按通知精神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有关新加坡劳务合作审批手续按规定办理。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1999年9月22日


  (信息来源: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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