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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的通知
2003-10-27      信息来源: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列矿产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为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应,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国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境外矿产资源开发。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开展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的情况,协助企业解决在项目推动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外经贸部和国土资源部决定对我国企事业单位在境外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实行项目备案。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拟在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准备阶段向外经贸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二、办理项目备案时,企业需填写《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表》(简称“备案表”,见附件,非中央管理的企业可向省级外经贸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复印件),然后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直接报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和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三、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代表两部在备案表上加盖公章(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司章)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加盖公章后的备案表一式五份,分别由外经贸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企业、备案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

  四、依照本通知办理了项目备案的国内企业,有资格享受国家对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政策。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签订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合同或协议且目前尚未执行完毕的企业,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补办项目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土资源部

二OO三年三月七日


  抄送:外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国土资源部(30)。

  外经贸部:部领导(10),办公厅,政研室,计财司,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大司,援外司,合作司(5),条法司,秘书,值班,存档。



  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2003年3月14日印发


  附 件



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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