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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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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例行工作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宣布失效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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