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经贸合作区

信息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2010-08-10 14:01:53 】【 打印

一、业务定义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二、业务指南

企业开展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应根据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在境内完成国家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在境外依据东道国法律完成相关登记注册手续,成立合作区建区企业。建区企业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完成完备土地法律手续。建区企业应对园区建设运营、产业定位制订清晰的规划,完成园区所需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制定清晰的针对入区企业的服务指南,吸引企业入区开展投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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