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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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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近期,人民银行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同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非金融企业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为做好企业使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严格遵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的规定,并在境外投资核准书面申请中明确人民币投资的具体金额。

二、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认真审核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报的电子数据,确保其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特别是“人民币出资”栏目的相关数据。

三、对予以核准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备注栏中将自动进行标注,标注内容为“此项境外投资中,使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为XXX万元人民币”。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与本地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共享信息,做好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

20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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